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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示范区评价技术规范低碳景区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低碳景区、近零碳排放景区(以下简称:近零碳景区)的相关术语与定义、低碳景区和近零碳景区验收总体要求及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件适用于市景区低碳建设、管理成效评估的技术依据。
本文件适用于市社区型景区和纯自然景观型景区近零碳建设、管理成效评估的技术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775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21084绿色饭店
CJ/T16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DB35/322-2018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份,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旅游景区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规范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社区型景区
以满足旅游者出游目的为主要功能,以社区独特的自然-人文事象为旅游吸引物的旅游景区。旅游业是该社区的主要经济形式之一,且社区通常是先于旅游景区存在的。
纯自然景观型旅游景区
景区内无常住居民,且以纯自然资源为主要风景资源和构景要素,以满足旅游者出游目的为主要功能的旅游景区。
低碳景区
依据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综合利用低碳技术、低碳管理及增加碳汇等方式方法,实现在相同行业中具有较低或更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旅游景区。
近零碳景区
依据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综合利用低碳技术、低碳管理及增加碳汇等方式方法,实现在指定评价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逐步趋近于零的旅游景区。
低碳、近零碳景区验收基本要求
4.1国家和地方有关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事件。
4.2景区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
4.3景区内应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4景区内食品卫生应符合国家规定,整体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4.5景区内环境质量符合市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4.6近零碳景区内污水排放需符合《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的规定。
低碳景区等级划分
根据低碳、近零碳景区建设特征及管理情况,本规范利用技术指标得分法将低碳、近零碳景区分为三个等级。
三星级低碳、近零碳景区需达90分及以上;
二星级低碳、近零碳景区75-90分(含75分);
一星级低碳、近零碳景区60-75分(含60分);
60分以下景区为未通过验收景区。
6景区碳排放核算边界
景区碳排放核算边界以景区管理组织机构所管辖的景区边界范围为物理边界,碳排放源的计算主要包括景区内能源活动(包括化石燃料燃烧造成的直接排放及外购电力蕴含的间接排放)、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同时考虑景区内植物碳汇的减碳作用。
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核算以《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和《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主要参考依据。
7指标体系
7.1低碳景区指标
低碳景区验收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5个一级指标和16个二级指标,各指标分值之和为100分(不包含加分项),具体指标及得分见表1。
表1低碳景区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指标
得分
二级指标
单位
分值
1
碳排放控制指标
8
景区单位接待游客减碳
百分比
%
8
2
能源利用指标
31
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
%
8
3
景区内全电厨房普及率
%
6
4
可再生能源路灯占比
%
6
5
景区营运新能源车辆占比
%
6
6
绿色出游分担率
%
5
7
景区低碳建设指标
36
节水器具普及率
%
5
8
景区内节能措施
%
7
9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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