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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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容貌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容貌标准的一般要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公共水域、城市照明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市城镇地区,包括本市市区、建制镇所在地、风景旅游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449城市容貌标准

CJJ2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导则》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5044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容貌urbanappearance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来源:GB50449-2008,2.0.1]

3.2

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y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来源:GB50449-2008,2.0.2]

3.3

城市照明urbanl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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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包括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来源:GB50449-2008,2.0.3]

3.4

公共场所publicarea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来源:GB50449-2008,2.0.4]

3.5

广告设施facilitiesofoutdooradvertising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来源:GB50449-2008,2.0.5,有修改]

3.6

标识sign

标识是指招牌、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来源:GB50449-2008,2.0.5,有修改]

4基本规定

4.1城市容貌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兼顾各相关要素的

公共服务功能与景观风貌展现需求。

4.2城市容貌建设应以宜居、历史传承和可持续为前提,体现城市特点,保持本地风貌与自然人文特

色。

4.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以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规范和协调为基本原则,通过经常性的管理

和维护,保持本文件规定的容貌状态。

4.4城市容貌相关要素涉及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巡检,实施预防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整洁

和功能正常;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修复。

4.5城市容貌应实施城市容貌管理责任制,采用积极的管理措施,控制人为因素对环境整洁、卫生等

造成的影响。

4.6涉及城市容貌的临时性设施、装饰等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5建筑景观

5.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5.2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保护性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及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对原有建筑进行必要的修护时,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鼓浪屿历史文化街区、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集美学村历史文化街区、厦港历史风貌区、同安旧城历史风貌区等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以及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行为应当符合文物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规定的要求。

5.3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违法搭盖;残损建(构)筑物及危险建(构)筑物,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无法整修、加固或拆除的由所在街道办(镇政府)设置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的围挡。

5.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5.5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前、屋顶、阳台外、窗外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加设挂台、卫星接收器等影响建筑物容貌的物体。不得安装外挑式晾晒架、置物架等。信箱、牛奶箱等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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