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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管理规定

反腐倡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廉洁自律,保持党风政风纯洁,增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腐倡廉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或参加公务活动中,应当恪守职责、廉洁自律,忠诚履行职务,绝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反规定的要严格受到处理。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反腐倡廉工作机构,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纪律要求

第五条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恪守廉洁自律,绝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礼品、礼金,不得违规占有或利用公共资源,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第六条公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岗位要求,不得擅自离岗、旷工,不得私自处理公务。

第七条公职人员应当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不得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公职人员应当维护党的形象和形象,言行举止要合乎公序良俗,不得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传播不良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职人员应当接受党组织和上级机关的监督,主动接受组织审查,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不得对接受调查的行为进行隐瞒和否认。

第十条公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得对参与监督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对违反反腐倡廉管理规定的公职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禁止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对于本规定未尽事宜,可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以规范。

很抱歉,我无法满足你的要求。

第二章纪律要求

在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过程中,确立明确的纪律要求是至关重要的。公职人员应当以党纪国法为准绳,时刻谨记自身的职责和使命,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自律。

第五条规定了公职人员不得收受礼品、礼金的原则。这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保持公职人员的廉洁和公正。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都可能对公职人员的公正执行职务造成影响,因此必须坚决杜绝。

第六条强调了对工作时间和岗位要求的严格执行。公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岗位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旷工,更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私人事务或违规活动。

第七条规定了公职人员应当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这是公职人员的根本职责,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个人私利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抵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正是每个公职人员的基本义务。

第八条则要求公职人员维护党的形象和形象,言行举止要合乎公序良俗。公职人员作为党的代表,其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党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公职人员在言行举止上要慎重,不得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更不能利用网络平台传播不良信息,损害党的形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可以有效地制约公职人员的行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廉洁和公正执行职务。

第九条规定了公职人员应当接受党组织和上级机关的监督。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是公职人员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他们有权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公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不得对接受调查的行为进行隐瞒和否认。

第十条规定了公职人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社会监督是公职人员的第三道监督,是保障公职人员廉洁和公正执行职务的重要手段。公职人员应当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得对参与监督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确保社会监督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违反反腐倡廉管理规定的处分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公职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公职人员的廉洁和公正执行职务。

本章规定了本规定的生效时间和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禁止违反规定。同时规定对于本规定未尽事宜,可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以规范,以此来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和执行。

通过以上规定,本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保持党风政风的纯洁,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党风政风的良好发展,进一步提升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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