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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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国家规定了强制免疫措施。

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常年免疫,确保免疫覆盖率。

对于新补栏的畜禽,需要及时进行补免。对于饲养周期较短的

肉鸡、肉鸭、育肥猪等,需要加强免疫。除重大动物疫病外,

其他疫病的免疫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免疫过程中,必须严

格按照规范操作,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消毒工作,以防止人为

传播疫情。运输和保存疫苗时,应根据不同的疫苗贮存和运输

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疫苗质量。免疫效果应进行监测,建立

完整的免疫档案,并对免疫畜禽配带免疫标识。对于调运的种

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

疫情况。

用药制度

在使用兽药时,应尽量减少用药,必要时需在兽医指导下

使用。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所用兽药

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应符合

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

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

等。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使用

兽药时,应按规范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

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应按照规定的休药期、弃蛋期、

奶废弃期的规定使用药物,注意配伍禁忌。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和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单位(个人)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当动物发

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

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为了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

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

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本办法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

档案管理办法》制定。

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

有唯一性。耳标供应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

逐级发放。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

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特定时期加施畜禽

标识。

当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

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

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

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畜禽标识

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分为规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规模养殖档案由

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建立,记录本场所养殖的畜禽品种、

数量、生产过程记录等。一个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应一套养

殖档案,养殖档案和养殖场(小区)使用相同的唯一的编号,

即畜禽养殖代码。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调运时养殖档案随

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及畜禽散养户的名称、地址、畜禽种

类、数量、免疫日期等。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是指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流通、

转移等环节,必须按照规定向动物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疫、

审批、放行的制度。

第三条动物检疫申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申报真实、准确、完整;

2.申报及时、主动、自愿;

3.申报依法、规范、有序。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动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基本情况;

2.

信息;

3.申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五条动物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审批动物检疫申报,对符合

条件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合格证明,并及时放行。

第六条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疫申报信息管理系统,

保障检疫申报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宣传

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

本申报制度。

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

报检疫。申报内容包括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名称、数

量、去向以及申报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规定县XXX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

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规定县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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