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审判)的关系定位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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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审判)的关系定位

汤英涵

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是近年来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为了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断前进,有利于执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有利于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不断发展,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民事执行概念和特征

(一)什么是民事执行?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综合概括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学说:

1、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说。其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依据执行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行为。上述观点虽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基本含义是相同的,即认为民事执行是由执行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迫债务人履行已确定的义务。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是此说的核心。

2、实现债权人已确定的债权行为说,以我国台湾学者居多。其认为:民事执行者,国家机关经债权人之申请,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之程序也。民事执行者,乃执行机关,依执行名义,使债权人之权利,得收实行之效果,而对债务人适用国家强制力之法定程序也。民事执行,系国家执行机关基于统治关系,为债权人,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或确保私权之民事程序。民事执行,是国家机关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已经确实的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已确实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上述观点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依据执行名义,行使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人已确定债权的活动,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则是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方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是此说的核心。

3、折衷说。其认为:民事执行,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迫使执行义务人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强制性活动。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

(二)、中立性、消极被动性和程序性都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特征。

1、民事执行权行使的中立性特征。

中立性就是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居中作出裁判。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特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使得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可能完全平等,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官中立性的特定含义。民事执行程序中并不完全适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因为,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呈现出绝对平等性和相对不平等性两个方面的特征。其绝对平等性表现在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合法的实体权利不论在什么程序中都应该是平等的,法院都应当给予平等地保护;其相对不平等性是针对执行依据及执行程序设置的目的而言,法律规定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是不平等的。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当事人所固有的广泛意义上实体权利的保护,应确立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予以保护的诉讼权利,而

的错觉,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中过多地强调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而相对忽略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设定,从而使得法院无从行使基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而产生的司法判断权。所以,民事执行司法性的完整体现还有待于立法设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执行制度。

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有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执行程序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完毕,就结束了整个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执行庭负责执行工作,法官自然也成了执行官,行使着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一切权力,因而执行权也被认为就是司法权,这实质上是对执行程序及执行权属性的一种不确切的界定。究竟应当如何界定执行权的属性,从现行人民法院改革确定的执行体制来看,人们对执行权有了新的理解,认为它既有司法性,也有行政性,就性质来说,执行权更偏重于行政权。可以说,人民法院也就是根据这种理论观点,将司法权和行政权有机的结合起来,设立专门的执行局。在执行局内部建立分权运行机制,把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开,分别由内设的裁决组和实施组独立行使,以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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