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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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阎良杯”研讨会征文

论司法参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屈当平张炜达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推进,司法改革逐渐深入,要求司法民主的呼声不断增强。由于肩负着实现司法民主重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改革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现实所需。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指导精神和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本文通过对当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再从存在机理和必要性对其制度进行分析,接着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对其现状作出分析。最后立足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综合把握的基础上,完善司法参与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期为实现司法民主贡献一点力量。

[关键词]司法民主;存在机理;必要性;特殊陪审制

鉴于我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法制建设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十八大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战略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了实现司法民主作出了司法改革的重大决定。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点,毫不夸张地说:“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乎着司法民主能否实现、关乎着司法改革能否成功。”但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管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以至于其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虚假陪审现象。[[]徐静村,潘金贵.

[]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审判改革前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5):3-4.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机理及必要性

无论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还是还如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司法的进程中都伴随着陪审制度。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陪审制会存在,它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

1.人民陪审员存在的机理

在人类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什么没有出现过陪审制度?直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出现才产生了真正的陪审制,我国直到共产党的出现才产生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究其原因: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实行的人治,法律是专制独裁的统治工具,法律不需要民主,人们也不懂什么是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其生存的土壤。

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展,人们逐渐明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主权论逐渐替代了国家主权论。法制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法制也需要人民主权化。随着现代意义国家的出现,人们的主权意识空前高涨,人们追求民主、自由、平等,反对专制、不公。在司法领域也是如此追求。但是在司法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司法行使权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法制的人民主权性被虚化。为了实现司法的民主与公正,人们不得不在司法的关键领域派驻自己的代表,也就是在庭审中有陪审员参与。陪审制度就是这样孕育而生。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当然也是属于人民。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但要实现此目的就必须保证司法民主、司法公正,这样才能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要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民主谈何容易,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民主制度。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和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式得到启发,我国创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庭审,为推动司法公正、司法民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

2.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司法权是一国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的顺利实现是一国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司法民主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最有效方式。但如何才能实现司法民主呢?陪审制是各国的首选。因我国是以职业法官为主体的司法审判模式,为了防止司法专权和司法审判不公,就需要平民参与到庭审中,由平民和职业法官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分工配合或协同合作并最终形成案件判决,这样才有利与司法民主

的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因为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沦为“陪而不审、合而不议、议而无信”的尴尬境地。所以完善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现实所需。下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分析,为进一步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好准备。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确,人民陪审院制度的适用范围被压缩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但规定的部分内容过于笼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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