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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平安责任制度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平安和合法
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
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
接待站等(以下称旅馆),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队在粤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工商、旅游、卫生等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经营旅馆应当具备以下平安条件:
(一)房屋建筑平安,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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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
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设置平安保卫机构,配备平安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
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
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平安
技术防范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
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
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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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平安鉴定材料;
(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平安验收合格材料;
(三)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及房
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五)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六)平安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七)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八)标明房号、效劳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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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
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
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
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
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平安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
第十条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
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
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旅馆应当妥善保管住宿登记表册,保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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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
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效劳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
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平安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
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效劳场所的应当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旅客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照规定交纳房租,
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旅馆内,严禁、、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
罪活动。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
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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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
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平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做好旅馆平安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
格治安管理和平安监督;
(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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