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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一般规定

一、安全教育培训一般规定

1.公司经理级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

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4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由经国家或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

训机构进行培训。

2.部室、车间级领导及各级技术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任职、上岗;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

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以本公司自主培训为主,

以参加集团公司及其他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为辅。

3.生产岗位员工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凡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

工、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必须经厂级、

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

位工作和学习。入厂三级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厂级安全教育

不少于16学时,由安监部组织培训和考核,并存档;车间(部门)

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由车间(部门)主任负责组织培训;班

组级教育不少于32学时,由各车间(部门)按实际情况进行,由班

长负责组织培训。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各岗位人

员的再培训工作由所在部室、车间组织实施,并考核。

4.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违反规定

造成事故的,由分配及接收单位的一把领导负责。

5.新员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岗位技能培训,经过三个月后,再

由车间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作

业证后,方可独立顶岗操作。

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主管部门

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

对性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7.员工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

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卡填

写完毕后送回安监部存档。

8.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思想、技术

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要定期

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教育问题。

9.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班组安全生产活动每周一次

(即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安全活动每月一次。安全活动内容包

括:

1)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安全技术知识;

2)结合典型事故汇编,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教训;

3)开展事故预想的模拟演习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应知应会

知识的学习和考试;

4)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

5)开展安全技术讲座、攻关和其它安全科研活动等。

10.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

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

(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11.违章职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车间

(部门)领导或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将内容记入本人“安

全生产培训”档案内。

12.发生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

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13.“三违”人员及工伤复工人员由安环部指定安全培训人员对

其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新入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

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

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按照“统筹组织,

分层次、分系统、大规模、大力度”安全培训的要求,采取有力措

施,切实把培训工作抓出成效。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如

下: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

伤亡事故为目的。

培训目的: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项目项目部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

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熟悉、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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