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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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

内容摘要

支持西部地区开发建设,尤其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建设,实现东西部地区协调发展,是我们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一条重要方针,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但是,由于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的历史存在和过分扩大,东西部发展不平衡成为一个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中共中央做出了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西部大开发是中共中央贯彻邓小平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战略思想、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00年1月,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召开西部地区开发会议,研究加快西部地区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战略任务,部署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工作。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强调:“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关系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关系地区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

中国的西部民族地区蕴涵着丰富的物产和资源,但由于种种因素,并未发挥出优势。相反,由于环境保护工作薄弱,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如何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环境下,从法律上有效的保护其本来就已脆弱的生态环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立法现状;其次,分析了目前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从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的途径来解决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字:西部大开发可持续发展法制建设

引言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物产,煤炭,水利,石油、风力、太阳能、地热等资源,大多居全国首位。虽然西部拥有各种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这些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虽然生态系统丰富多样,但是生态环境却十分脆弱。由于大部分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环境保护工作薄弱,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十分严重,生态恶化现象日益突出。因此,充分发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关法制建设,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是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的根本措施。

一、????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立法现状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陆续颁布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各层级各方面的综合性的或专门性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有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已基本形成一个门类齐全、较为完备的体系,这是保障全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基本法律手段,同时也是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法律手段和资源,同时也是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法制武器。

(一)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1.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确立了国家环境立法的总方针。此外,现行宪法第9条第1款、第10条、1、2款,第22条、51条都是与环境保护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确立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指导原则,而且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制订相关单行条例的根据,是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法律保障、调控体系的总根据。

2.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律。

3.环境保护的单行法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少数民族地区可有针对性地选择适用,如土地规划利用方面,有《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等。

(二)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不高,工业污染情况较少,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作用不大。但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这一问题将会日趋严重,因此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2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涉及空气、陆地以及水、土地等方面,对于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脆弱的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利用这些保障调控资源,切不可步入“先发展、后治理”的误区。

(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自然资源分布集中的地区,优质的自然资源也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主要优势,但这些资源大多是不可再生的,即便是再生资源,一旦滥用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在经济发展中就必须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做到与发展并重、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就必须用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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