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基本规则.docVIP

九江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基本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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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基本规则

为了明确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基本规则。

一、总则

1.学院监察审计室(以下简称监审室)是学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审室按照学院行政主要领导的授权和委托,在分管监审工作院领导的具体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

2.开展内部审计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江西省、九江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九江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职责范围

1.监审室按照授权和委托,对学院所属各单位、部门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核、鉴证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负责向授权或委托的学院领导报告工作。

2.对学院本级财务的年度审计原则上纳入国家审计的范围,由省、市审计部门或主管部门安排,或由学院行政委托社会(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

3.对学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造价审计原则上委托社会(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

4.根据院长办公会议的授权,监审室经常性的审计工作是:

(1)学院附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年度财务审计;

(2)学院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造价决算审计;

(3)各处级单位承担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院长办公会议授权的其他经常性审计工作。

5.按照学院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专项委托,监审室对以下事项或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1)学院非独立核算单位、部门大额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2)大额修缮、改造、装修工程的造价决算审计;

(3)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单位、部门经济活动、效益及收支等情况的审计;

(4)学院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基本规则

1.监审室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学院相关管理部门(如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会计学院等)有责任协助和配合,必要时由监审室牵头联合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2.监审室在开展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审计时,可聘请院内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可经院领导批准聘请社会有关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

3.被审计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如实提供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如实提供经管的资产情况和任期的债权债务情况,不得拒绝或造假。

4.审计组或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单位领导、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组或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向监审室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监审室复核后,即可向授权或委托审计的院领导呈报。对单位、部门的审计报告在送监审室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送交监审室,监审室要予以重视并重点复核。

6.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情况,凡情节简单、性质轻微的,审计组或审计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经监审室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认真研究落实;情节较复杂、性质较严重的应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四、附则

1.为了规范经常性的审计工作和专项审计工作,监审室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订单项审计工作制度。

2.审计人员要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依纪、依规开展审计工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必须严肃查处。

3.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由监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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