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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和DP的被骗案例

D/P见票即付和D/A付款方式,都是托收方式的具体做法。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债权人)将开具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交给所在地银行,委托该行通过它在进口人(债务人)所在的分行或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第2条对托收作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托收分为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它们都属于商业信用。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D/P)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atsight,简称D/Patsight)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本案中,甲公司以为持有正本提单,乙公司会见票后立即付款,收汇有一定保证,没想到提单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均为乙公司,已受制于对方,只得接受D/A付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简写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犷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承兑交单是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因此,出口人对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不承担对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不向银行付款,银行不承担责任,而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信誉又没把握好,风险只能由甲公司自行承担。为了加强对外竞争能力和扩大出口,在出口业务中,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习惯做法,适当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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