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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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

题,不断提高救治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为了保证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有效运作和管理,地方各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建

立完善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在确定危重孕

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医疗资源

的分布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实际需求。省级应当建立若干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

产妇救治中心。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

会诊和救治网络。具体而言,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应当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

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

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

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

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同时,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

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作为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

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同时,各级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

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产科床位调整应当

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

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以确保危重孕

产妇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对危重孕产妇救治中

质量和水平。

用等信息化管理。同时,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交流,建立跨

部门、跨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救治效率和质量。

为了保障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同时,组建由相关

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

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

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

若干市、县的危重救治工作。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

与对口市、县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

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起

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

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

建产儿科专科联盟,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建成分级负

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

转诊网络。医疗机构对于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

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

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诊条件的,上级危

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

场会诊、指导。

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加快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

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危重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

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用等信息化管理。同时,要

加强数据共享和交流,建立跨部门、跨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

提高救治效率和质量。

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及时救治和抢救。同时。

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理和感染控制制度,确保医

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救治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监测,及时发

和解决救治中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救治水平和质量。

同时,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的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医疗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转运效率和救治成功率。

第十九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开展定期的技术培

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救治能力。

不断完善救治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危重孕产妇的救

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妇救治所需资源的供应和管理。同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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