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建设综合项目工程蓄水验收作业流程.docVIP

水电站建设综合项目工程蓄水验收作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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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步骤

【国家要求】

工程蓄水是指截断经过导流建筑物水流,拦河大坝开始挡水,水库蓄水,标志着主体工程立即发挥效益。工程蓄水前应进行验收。

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工作关键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相关水电站基础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发改办能源〔〕1311号);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水电站基础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

依据发改办能源〔〕1311号文件,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进行。

【验收申请】

项目法人依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蓄水时间前9个月,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汇报,经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组织管理】

水电水利计划设计总院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委托后,和工程所包含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协商组成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由验收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程蓄水验收工作。为深入做好受托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工作,明确验收条件和规范工作程序,保障水电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发改办能源〔〕1311号文件、《水电站基础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及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水电工程实际,水电总院经研究制订了《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管理措施(试行)》(水电规计[]0009号)和《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相关技术文件编制要求》(水电规验办〔〕74号)。

【验收程序】

一、项目法人负责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各相关单位提供验收所需基础资料,负责验收资料整理。

二、水电总院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后,由水电总院负责组织成立教授组,完成下列工作:

1、对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验;

2、结合现场检验情况,对项目法人提交验收资料进行预审;

未经过预审,水电总院立即通知项目法人补充完善验收资料,并重新进行预审;经过预审,水电总院组织开展蓄水验收工作。

三、水电总院和工程所包含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协商组成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水电总院担任,副主任委员通常由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委派相关部门)及工程关键(控股)投资方担任。验收委员会其它组员单位由正、副主任委员依据工作需要确定。经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组员名单后,由水电总院印发成立验收委员会文件并通知各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

四、验收委员会制订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工作纲领,明确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和安排。水电总院负责提出验收工作纲领(初稿),并征求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意见后,印发各验收委员单位。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纲领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五、依据验收工作纲领和教授组预审意见,在水电工程含有蓄水验收条件时,验收委员会组织工程蓄水验收会议,并完成以下关键工作:

1、现场检验;

2、听取并研究工程建设和设计汇报,听取工程蓄水安全判定结论意见、库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阶段性初步验收意见和教授组预审意见,审查相关文件资料;

3、检验第二年工程安全度汛方法和度汛标准;

4、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提出工程蓄水验收判定书。

六、工程蓄水验收判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并分送验收委员会其它副主任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副本若干份,分送参与验收相关单位。

七、工程建设方案如发生重大变更需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并经原项目核准部门同意同意并取得相关文件(发改办能源〔〕2293号)。

【验收条件】

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应含有条件:

1、大坝基础处理和防渗工程、大坝及其它挡水建筑物、坝体接缝灌浆等形象面貌已能满足水库早期蓄水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协议文件要求,且水库蓄水后不会影响工程继续施工及安全度汛。

2、引水建筑物进口施工基础完成,能够挡水。

3、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泄水建筑物已基础建成,蓄水、泄水所需闸门、启闭机已安装完成,电源可靠,可正常运行。

4、各建筑物内外安全监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5、导流建筑物封堵门、门槽及其启闭设备,经检验正常完好,可满足下闸封堵要求。

6、库区工程和移民安置达成工程蓄水阶段性目标,已经过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阶段性初步验收,并有不影响工程蓄水明确结论。

7、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地质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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