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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问题及完善建议论文

以下是对原文进行润色改写的版本:

企业破产法问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优胜劣汰是必然规律。支付能力的丧失,即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企业破产法不仅能够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同时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简要阐述了企业破产法的特征和意义,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建议。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特征;意义;问题;完善建议

1企业破产法的特征和意义

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用于偿还各类债务,并对无法偿还的部分进行免除,这就是企业破产。调整因企业破产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统称为企业破产法。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理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可得到公平对待,避免了在不公平的清偿秩序下可能遭受的损害。对于债务人企业而言,破产制度可以淘汰落后企业,也可以帮助濒临破产的企业重整。破产制度还为自然人破产者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对社会而言,破产制度有四大意义: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妥善处理破产事件,降低其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优胜劣汰机制,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有助于改善社会信用状况,规范市场主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2存在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未明确界定企业破产时间,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客观上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除银行外,一般债权人很难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无法及时采取破产手段保护自身权益。许多企业在负债远超自有资产时才提出破产申请。一些企业明知自身已无清偿能力,却隐瞒实情继续经营,最终利用破产法逃债,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能否顺利处理,取决于法院与党政部门关系的明确性。但企业破产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若法院、破产企业和党政部门持有相同意见,案件能够顺利审结;若出现分歧,特别是党政部门不配合法院工作,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将很难顺利完成。因此,应当明确法院在此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破产法有明确规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的三个月时间内,该企业的上级部门可提出申请,要求对企业进行整顿。提出整顿申请以后,企业应该以会议方式向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对企业的整顿。可见,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其破产的和解整顿中起主导作用,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忽略了对重组程序进行合理设计,没有将重组企业的权力明确赋予债权人,忽视了经营者与债权人直接进行和解的情况。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进行了相当模糊的责任划分,惩罚力度较小。从破产企业自身来看,作为企业资产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若因自身过错给企业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其责任不可推卸。然而企业破产法有规定,若无重大玩忽职守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行政或者经济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财产不断流失和浪费,却无责任人承担责任,导致一些人不会将企业好坏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借机甩掉烂摊子更是希望尽快破产。一部分人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的错误心理。

3完善建议

建立破产预警系统。企业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应申请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破产保护。在保护期内,由上述部门监控其经济行为,避免企业盲目决策,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若企业丧失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应及时告知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债权人的无谓损失。若企业对自身经济状况进行刻意隐瞒造成他人巨大的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扩大债权人会议权利。设置监督委员会,由其负责债权人会议权利的代行,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有助于顺利实施破产程序。另外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进行修改,破产财产先用于破产费用的拨付,其余全部用于破产债务的偿还工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应包含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弱化行政干预的作用,对清算组长及清算组成员的产生办法进行完善,以使清算工作更加职业和规范,将竞争机制引入选择清算组长、组建清算组的工作中,促进破产清算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4结论

企业破产法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未界定破产时间、债权人合法利益缺乏保障、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不协调、未明确法院的地位与作用等,对此,应对破产法中一些具体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和明确,加快企业破产法的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1]王利娜.企业破产的实证分析[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2]王永欣.企业破产清算的治理结构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3]胡荣杰.合伙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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