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支模施工监理交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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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监理交底

分部/专业工程

高支模工程

一、定义

1.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二、方案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3.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5.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6.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7.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报监理批准程序。

8.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9.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8)应急处置措施;(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5.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6.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8.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9.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11.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12.监测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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