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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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监察案例与分析

行政监察案例与分析

前言: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也有人称之为专门监督。行政监察机关是国家设立的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人员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职务行为及与其相联系的个人行为实施监察。行政监察属于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行政监督,是整个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案例:

2004年5月,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派出联合调查组,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陕西省周至县土地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2002年9月,周至县政府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周至县生态园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协议,约定出让土地6000亩,并收取了开发商支付的2330万元征地前期费用。此后,县政府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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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协议,拨付了相关费用。在此过程中,县政府动用警力,非法羁押了部分反对征地的群众。2003年5月,周至县政府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对神农大道和北环路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组织强制拆迁,并动用警力,引发了警民冲突。

2002年4月,周至县政府在城南工业路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致使191亩耕地遭到破坏。同时县政府还违法在城南工业路两侧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圈占土地144亩。经核实,在以上征地用地中存在补偿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及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

周至县政府未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占地,不依法补偿并拖欠征地补偿费,违法动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县政府有关领导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建议,陕西省责成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给予原县长倪广天(现任西安市计生委副主任)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常务副县长张武平(现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给予副县长任胜利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县长助理蔡兴瑜(现任常务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

同时,陕西省政府还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违法圈占的土地该退还农民的,要坚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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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支付;对违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使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保证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政令畅通。

案例分析:

提出问题

针对上述材料,从行政监察的角度分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分析问题

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陕西省周至县政府土地违法问题进行的调查,主要体现了行政监督系统中的内部监督。不但包括了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职能监督,更体现了内部监督中特设监督机构的监督,即行政监察。

材料中,监察部行使了它的建议权,陕西省有关方面也采纳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建议,依法追究了周至县政府相关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

尽管行政监察在行政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本身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政府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抽象行为,行政监察机关无权改变或者撤销,只能依据监察法提出监察建议。对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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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也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或者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而只能依法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该行为。因此,在内部监督系统的建设中,应当将行政监察这样的专门监督与一般监督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补充,以发挥更有效的监督作用。

材料中,监察部对周至县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监察除联合了国土资源部的职能监督外,还得到了陕西省政府的大力配合。

陕西省政府作为内部监督的主体之一,有权对其所属的周至县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陕西省政府依法行使了它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权,责成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对周至县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违法圈占的土地该退还农民的,要坚决退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支付;对违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而在保护国有土地资源的同时,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总结: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土地被占用。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如何做好征地工作,使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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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既能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同时又能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成为当前迫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做好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切勿伤害农民集体的切身利益~

篇二:行政监督案例分析

行政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

西方的一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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