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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务与税务处理差异平衡—2010会计税务业务调整技术与方法
会计账务与税务处理差异平衡—2010会计税务业务调
整技术与方法
会计账务与税务处理差异平衡
—2010会计税务业务调整技术与方法
中财讯陈萍生
主要内容
第一讲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与风险控制
第二讲新会计准则与税法重大变化
第三讲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上)
第四讲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比较(下)
第五讲2010年帐务调整与纳税调整技巧
第一讲解读新《发票管理办法》与风险控制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背景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三、新《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四、新《发票管理办法》风险控制要点
一、新《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背景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7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
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1、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制定了一些新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新《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
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3、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很难一一查证。
《办法》增加: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也作了进一步规范。
4、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三、新《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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