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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危化品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依法依规进行;
(四)科学管理,技术进步,提高危化品处理水平。
第二章危化品处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理危化品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危化品安全。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危化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危化品处理各环节的安全。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定期对危化品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第三章危化品处理监管
第八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处理的监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危化品处理安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理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监管,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落实。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危化品处理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24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危化品处理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危化品处理基本要求
第三章危化品处理监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附件一:危化品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附件二: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三:危化品处理设施、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记录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危化品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依法依规进行;
(四)科学管理,技术进步,提高危化品处理水平。
第二章危化品处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理危化品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危化品安全。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危化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危化品处理各环节的安全。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定期对危化品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第三章危化品处理监管
第八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处理的监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危化品处理安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理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危化品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监管,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落实。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危化品处理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一:危化品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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