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实施要点(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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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实施要点

(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九年五月

目录

一、总则

二、基本规定

三、论证范围

三、论证要点

1、基坑工程

2、暗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4、脚手架工程

5、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总则

1、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编制了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实施要点。

2、本论证实施要点适用于参与专项方案论证活动的各主体单位及专家。

3、参加论证的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二、基本要求

1、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2、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本地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家,可聘请外埠专家。选取的专家中要有工程技术类和安全管理类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3、下列人员应参加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3.1专家;

3.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3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关技术人员;

3.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3.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4、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于论证会3日前送达论证专家。

5、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6、论证会主要程序

6.1由论证会组织单位介绍参会各方人员;

6.2推荐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论证会;

6.3由施工单位介绍专项方案基本内容;

6.4咨询答疑;

6.5专家分别提出论证意见;

6.6形成论证报告并宣读.

7、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8、论证的主要内容:?

8.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8.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8.3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9、专家组经过论证后独立编制和签署“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格式为附件一。论证结论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提出优化建议或注意事项;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写明理由。

10、由专家组组长向与会各方宣读论证报告,并将报告(组长保留一份)提交给组织单位,按规定接受专家咨询费。

11、专项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将修改情况告知专家组长或经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经专家审核后,应重新履内部审批程序。

12、专项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13、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14、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应当分发表自己意见,有权坚持个人意见并写入论证报告;专家组对论证结论和修改意见负责。

三、论证范围

(一)深基坑及高边坡工程

1.开挖深度或高度在3m至5m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和高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或高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和高边坡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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