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既判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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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判力的概念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断,因此,一旦终局判决(确定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国家自己所作出的判断,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判断为基础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确定判决所表示的判断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都有强制性通用力,不得进行违反它的主张或判断的效果就是既判力。二、终局判决终局判决是指能够终结其审级程序效力的判决,终局判决一作出即意味着该审级程序结束。英美法系国家的resjudicata即以“终局”作为判决既判力的先决要件。但大陆法系国家则要求生效判决或终审判决(确定判决)。三、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一事不再理狭义说:一事不再理仅指判决的既判力,即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广义说: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此因诉一经提起,即生诉讼系属之效力,该诉讼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同一法院或他法院,提起新诉或反诉;诉讼标的于确定之终局判决中经裁判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更行起诉,此种效力称为判决之实质确定力或既判力。以上两种情形,自当事人言之,不得更行起诉,自法院言之,即不得更行受理,故称为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关系辨析:按照广义说之理解,“既判力”应作为“一事不再理”之下位概念进行使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诉讼理论体系中,禁止重复诉讼仅仅体现了既判力消极作用的一面。既判力尚有积极作用的一面,即表现为,在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存在先决关系的场合,后诉法院必须以产生既判力之判断为前提来作出判决。这实际上又超越了传统的“一事不再理”之效力范畴。四、既判力的本质实体法说从“判决拘束力作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关系”之角度把握既判力,因此,即便是不当判决,也(按照不当判决)将实体法的状态变更为判决所规定的内容。诉讼法说则认为,既判力是与实体关系无关的、具有“国家裁判权统一判断”之诉讼法上效果的判决拘束力,换言之,若是基于诉讼法说的立场,既判力意味着后诉法院不能受理与前诉确定判决相矛盾的主张。四、既判力的作用范围(一)时间范围既判力发生作用是有一个时间界限的,这个时间界限通常被称为既判力的基准时或标准时。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一般以诉讼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时作为既判力基准时。此种设定主要是考虑到至口头辩论终结时当事人应当就其所能主张的全部事由完成所有的攻击防御措施,此时,法院已可对整个诉讼作出一体性的判断,让法院判决在这个时点上发生既判力之效果,禁止当事人就讼争事实再行争讼合乎普遍的认知规律。(二)客观范围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判决作出之后,判决既判力将覆盖多大范围内的纠纷。1.诉的同一性识别(1)旧实体法说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一个(实体)请求权。而有多少个(实体)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2)二分肢说以诉的声明和事实关系两方面来识别(所以又称二分肢说)。在这两个要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诉讼标的就会变化。无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只要属于同一个事实关系,诉的声明相同,就只有一个诉讼标的。(3)一分肢说一分肢说主张纯粹的诉讼法上之诉讼标的的概念,认为应以原告诉的声明作为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4)新实体法说将同一案件事实产生的多个请求权概括成一种新型的实体法请求权,其标准是这些单个请求权是否构成统一的处分客体或者是追求统一的目的。(5)小结诉讼标的=声明事项=判决主文中之判断=既判力之客观范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就以诉或反诉提起之请求,经裁判部分为限,有确定力;以及《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1项之规定:确定判决以主文所包含者为限,有既判力。2.判决理由的既判力效力问题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法院判决中只有划定诉讼标的范围之判决主文部分才发生既判力。唯一例外的是,如果被告提出以其对原告享有之债权抵销原告在本诉中所主张之债权时,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该主张抵销之对待请求其成立与否所做出的判断,以主张抵销之额为限有既判力。也就是说,既判力原则上仅及于诉讼标的经裁判者,而不及于判决理由,如此,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为之关于判决根据之事实或法律上判断,只有证明效而无既判力。(三)主观范围既判力主观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判决作出之后,将对多大范围内的纠纷当事人产生“定分止争”的效果。在通常情况下,判决既判力的作用范围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为限,但在特定的情形下,出于对诉讼经济以及司法判断一致性等因素的考虑,亦有必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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