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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

(试行)

为方便当事人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公正高效便捷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以下简称“一站式”平台)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在其官方网站设立,并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内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有机衔接的全流程在线服务平台,支持和便利当事人通过选择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元化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一站式”平台设置“调解服务”、“仲裁服务”、“诉讼服务”、“辅助服务”等功能,根据案件流程的进展相应生成、发送、接收、存储、交换相关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及节点信息同步发送给相关当事人、平台机构以及专家委员。

第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就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通过“一站式”平台申请中立评估、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条?当事人选择“一站式”平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根据平台提示填写手机号码或者电子邮箱等必要信息,完成注册登记。

第四条?当事人在提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前申请中立评估的,应当在“一站式”平台的“辅助服务”选择中立评估功能,填写中立评估申请书,载明意向选择的专家委员,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

国际商事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中立评估申请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征求是否同意开展中立评估的意见。被申请人同意的,应当提交同意中立评估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专家委员被选定为中立评估员后,可以通过“一站式”平台组织召开评估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就评估相关问题向当事人提问,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有关证据,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分析评估,出具中立评估意见。中立评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中立评估期限的,可予适当延长。

中立评估不公开进行,中立评估员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保密,未经一方当事人许可,不得向另一方当事人透露。中立评估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在后续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中立评估意见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参与中立评估的专家委员主持调解。参与评估的专家委员可以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调解,但不参与除调解以外的其他任何程序。

中立评估费用由专家委员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可以通过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平台“调解服务”,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登录,申请由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或者专家委员进行调解。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机构的调解规则进行。

专家委员调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以及本指引进行。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争议事实和调解请求;

(二)有关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资料;

(四)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第八条?国际商事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征求是否同意调解。被申请人同意的,应当提交同意调解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立案前委派调解。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并在《审前分流程序征询意见表》中表示同意立案前调解的,由国际商事法庭联络委派调解事宜。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由国际商事法庭联络委托调解事宜。

第十条?国际商事法庭委派/委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的,应当在当事人选定或者国际商事法庭指定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后,将《审前分流程序征询意见表》、《委派/委托调解征询意见函》和相关案件材料移送相应机构。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收到《委派/委托调解征询意见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回复。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委托调解书》,并通过“一站式”平台告知当事人。

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回复的,视为不接受委派/委托调解。

第十一条?当事人均同意由专家委员进行调解的,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在专家委员名录中共同选定一至三名专家委员担任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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