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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条串讲(4)
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2、4、6条、《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内容剖析]
对于作品的概念,注意几点:
1.掌握作品的构成条件: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对于计算机软件,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还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作品从完成之时起就受法律保护。对于一个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完成多少保护多少。
2.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从美术作品中分离出来,而且杂技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
3.本条对于作品的分类,其标准不是一致的,因此某个作品可以同时属于其中数个类型。如戏剧作品还是文字作品等。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条例》第5条第1项、《著作权法解释》第16条
[内容剖析]
对于这一条文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只有“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是私人翻译的文件,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著作权法修订后将原来“数表”改为“通用数表”,故并非所有的数表均不受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
3.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相关法条]《著作权法解释》第9条;《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
[内容剖析]
这条是关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规定,《著作权法》在修订时,对这部分的内容修订很多,增加了多项权利,对原来的权利的内容也有修改。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著作权分为人格权与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人格权又包括四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发表权中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著作权人身权不得许可使用或转让。
2.增加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享有出租权的对象仅限于电影作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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