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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2015第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
章,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
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1、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
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2、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机运、调度、地测等职能部门和采剥、运输、排土、机电等生产区域相关的专业部门每月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
员。
3、矿各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1次全
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生产期间,矿管理人员及安全员每班对生产作业区域进行巡
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并在安全环保部填写事故隐患台账。
二、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矿、区队两级为责任
主体。
1、矿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每月隐患排查至少由矿长组织实施一次,各分管领导、各业务科室及采掘区队、机电运输队负责人参加,每半月由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
领域进行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2、区队层面:采剥、运输、排土系统等事故隐患排查由各区队
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
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四、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
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组织整改。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当班不能立即处理事故隐患的,由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治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治理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根据事故分级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2、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整改部门应在采取专项安全措施并积极组织整改的前提下,于限期内之前提出书面延
期申请报分管领导、矿长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延期说明应包
括以下内容:
(1)申请延期的原因;
(2)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3)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3、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当地主管能源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制定专项治
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各科室、区队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区队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
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
六、各科室、区队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
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
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
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1)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度不健全的:
(2)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的;
(3)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的;
(4)隐患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5)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6)隐患治理结束后,未申请、未组织验收的;
(7)隐患治理验收不合格继续组织生产的。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鼓励、支持和发动全矿员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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