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理学主观题汇编.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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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主观题汇编

四、名词解释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的实现: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法律监督(狭义):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有具体的权利主体而没有具体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有具体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狭义):就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体系:是指法的内在结构,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分)

法律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的精神和内容的集中概括,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体现了法的价值目标。

规章:是指行政规章,即特定行政机关出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习惯法: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

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法的适用: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法律调整: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的作用。

法的价值: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

构成性规范:是指以该规范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和社

会关系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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