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例49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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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

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

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

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

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

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

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

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

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

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

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

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

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

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

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

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

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

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

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

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

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

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

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

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

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282

号决定;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微软中国公司负担。

案例三:(美国)摩托罗拉公司诉付莲华、北京中天神舟通信市

场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侵犯专利权之制造、销售主体的确定”

问题的典型案例。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是俩中典型的侵犯专利权的行

为;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确定制造、销售行为的主体是正确确定民

事责任承担者的前提。此外,由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的侵

权责任不尽相同,在确定了侵权行为实施者的基础上,也需要对其实

施的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进行分析,以便正确地分配侵权责任。专利

权的财产权。因侵权行为不会导致权利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因此,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不适用赔礼道歉这一针对人身损害的救济方

式。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付莲华、中天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

权产品;2、被告威而威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3、三被

告销毁所有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4、被告威而威公司销毁所有用于

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纸、专用设备、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材

料等相关资料以及模具或其他工具;5、被告威而威公司在新闻媒介

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6、被告威而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

元人民币及公证费3000元、翻译费7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付莲华、中

天公司停止销售“WEIERWEI”牌VEV-3188对讲机;2、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被告威而威公司停止制造、销售“WEIERWEI”牌VEV-3188

对讲机;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威而威公司赔偿原告

摩托罗拉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

驳回原告摩托罗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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