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订说明.pdf

民法典修订说明.pdf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

会”)拟对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

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试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业

务,维护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

作用。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规章的基础上,

以试行《办法》为核心,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资金募集、登

记备案、信息披露、纪律处分等相关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

初步搭建了覆盖行业全链条的自律规则体系。近年来,我国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仍然处于多而不精、大而不强、

鱼龙混杂的发展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

私募并存,两极分化严重,小、乱、散、差业态明显,违法

违规行为和风险时有发生。同时,由于现行《办法》出台于

八年之前,难以应对、处理行业和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

题,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并更新登记备案材料清单,梳理登

记备案核查要点,持续公示典型案例,在明确业务标准方面

取得一定成效,但相关标准仍散落在碎片化的文件中,未能

以自律规则形式集中对外明确。因此,有必要对试行的《办

1

法》进行修订完善,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

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为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修订思路

《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一是总结实践经验,整合

自律规则,明确登记备案标准。对现行碎片化的规则进行系

统的整合、重构,并就管理人基本经营要求、出资人要求和

高管人员要求等实践中问题比较集中、亟待明确的重要事项,

分别起草指引进一步细化业务标准,初步形成“办法+指引+

案例”的规则体系,推动私募基金自律规则的规范化、科学

化、体系化。二是落实扶优限劣,坚持抓规范与促发展相结

合。一方面在遵循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围

绕行业突出问题,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风险防范与规范

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出资人诚信水平、机构治理健全性、

股权架构稳定性、人员配备专业性、履职能力持续性和过往

行为记录合规性,适度提高登记备案规范要求,严把行业入

口关;另一方面充分落实扶优限劣、分类管理,体现对创投

基金的差异化安排,为合规守法的“真私募”服务实体经济、

支持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环境。三是探索

全流程自律管理。强调持续合规和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丰

富、完善自律管理手段,针对各类违规行为,设置了一系列

由轻到重体系化的自律管理措施,提升自律管理水平,加速

不良机构和行业风险的出清,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健全注

销制度,持续出清小、散、乱、差的尾部机构;限制一定规

模以下的管理人买卖“壳”,压降私募“壳”资源价值;坚

2

持问题导向,针对行业近年来较为突出“黑中介”问题,有

的放矢、精准施策,加强规范和打击力度。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后共六章,82条,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

修改完善:

(一)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

《办法》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

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并将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办法》

强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对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

备案的工作原则作出规定,即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

捷高效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

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真实、准确、完整。

“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是基金行业的基本职责,履行

信义义务、坚守契约精神是发展之基、立业之本。《办法》

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管

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能力,遵循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另一方面也强调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

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的前提

下,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自主判断投资价值,

文档评论(0)

191****010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