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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与低温损伤

高温损伤:烧伤(burn)与烧死、烫伤(scalding)与烫死。

烧死(伤)—以火焰、高温固体、强辐射热、电火花等热源

所致的损伤、死亡。

烫死(伤)—由高温液体或汽体所致的损伤、死亡。无炭化。

特殊性烧伤—由化学品腐蚀、电流作用及放射性物质辐射等

引起局部类似烧伤的变化。

中暑多见于南方夏秋季节,包括日射病(sunstroke)、热射病

(heatstroke)、热痉挛(heatcramp)和热衰竭(heatfailure)。

*低温损伤:冻伤(frostbite)与冻死(deathfromcold)

多见于北方冬春季节。;05年12月15日4点半,吉林省辽源市最大的医院--市中心医院发生火灾。现场19具遗体、抢救无效死亡14人。死者全是医院患者。;05年12月22日12时48分,浦东陆家嘴汤臣一品工地(14万元/平方号称上海第一天价楼盘)失火,黑烟弥漫整个陆家嘴地区。;第一节烧伤与烧死

一、烧伤深度和烧伤面积判断

估计烧伤深度、面积,检查有无合并其它损伤,决定烧伤的严重程度。取决于高温物体的温度、接触时间和接触范围。

(一)烧伤程度

1.烧伤深度分级:法医学尸体鉴定常采用“四度四分法”。

*Ⅰ度烧伤(皮肤红斑):40~50℃短时间作用即可。

*II度烧伤(水疱):50~70℃时,累及皮肤全层及皮肤附件。

*III度烧伤(坏死):65℃~70℃以上,累及皮肤全层、皮下组

织,甚至浅筋膜、肌肉或骨骼。

*Ⅳ度烧伤(炭化):长时间高温作用,皮肤变硬成皮革样或形

成焦痂,质地变脆呈黑色,称为炭化,进一步灰化。;2.烧伤面积估算:

烧伤面积比烧伤深度对人体的影响有时更大。

**当Ⅱ度烧伤占体表面积1/2或Ⅲ度烧伤达体表面积

1/3时,即可引起死亡。

**有些烧伤面积不大,但若程度较深者也可致死。

儿童(特别是婴儿)对高温较敏感,烧伤占体表

面积1/10或以下也可致死。

烧伤面积通常以相对于人体体表面积的百分率来表示。

法医学计算烧伤面积时应尽可能地准确??尤其涉及伤害案件的损伤程度评定、交通事故或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以及损伤赔偿等时,均需根据烧伤面积大小和烧伤深度而判定。

;

(1)成人烧伤面积估算:采用新九分法和手掌法。

**新九分法:又称中国九分法。根据实测我国人体体

表面积而制定的估计方法。

将全身体表面积划分为若干9%的等分:

头颈部为9(3+3+3)%;双上肢为18(5+6+7)%;躯干

(会阴1%)为27(13+13+1)%;双下肢(臀部5%)

为46(5+7+13+21)%。

**手掌法:将伤者手指并拢,则手掌面积约为其体

表面积的1%。简便、易行,在测量小面积不规则

烧伤时较实用,并可弥补新九分法的不足。如果

伤者手的大小与检查者相似,可直接用检查者的

手掌来估算。

;(二)烧伤的严重程度分类及其法医学鉴定

1.烧伤的严重程度分类

在1970年的全国烧伤会议上,根据烧伤的深度和烧伤的面积,结合临床表现,提出将烧伤分为(成人):

(1)轻度烧伤:Ⅱ度烧伤面积在10%以下;或Ⅲ度烧伤面积

在5%以下。

(2)中度烧伤:Ⅱ度烧伤面积为10%~30%;或Ⅲ度烧伤面

积在10%以下。

(3)重度烧伤:烧伤总面积达31%~50%,或Ⅲ度烧伤面积

达11%~20%;或Ⅱ度、Ⅲ度烧伤面积虽达

不到上述百分比,但已发生休克等并发症、

呼吸道烧伤或已有严重的并发症。

(4)特重烧伤:烧伤总面积达50%以上,或Ⅲ度烧伤面积在

20%以上,或已有严重并发症。

;2.烧伤活体的法医学鉴定

**影响烧伤程度的因素较多,烧伤面积、烧伤深度、部位、

年龄、性别、伤前健康状况及有无合并损伤等有关。

如小儿对烧伤的反应大、休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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