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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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590号令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集体土地征收不在条例的规定以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现在都是按照《土地管理法》来的,但是该法只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通行的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土地附着物对待的不规范做法,不断引发矛盾和纠纷。;—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关系;·(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房屋所有权认定应注意:;二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程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四房屋补偿与安置的实施;·4.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的金额:市场评估价格(2)产权调换:等价原则

公益事业的房屋:重建或货币(成本估计法)

租赁房屋:合同解除的对征收人补偿,未解除的实行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拆迁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内给予补偿,提供了周转房的就不给予了。

设有抵押的房屋;5.安置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的解决;新条例的亮点:

1.责任主体明确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不承担责任。新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新条例对于征收责任主体规定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2.取消拆迁行??裁决 老条例中拆迁行政裁决一旦下达就具有执行效力,且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而新条例规定政府是做出的征收决定的主体,政府自己不能再作任何的行政裁决,只能由上级政府监督或者法院的裁判。

3.废除行政强制拆迁 新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政府的征收决定提交法院来判决,此举为强制征收设置了一道屏障,政府不再极其便利地任意采取强拆,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也不会使强拆泛滥。;4.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5.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老条例规定房屋的拆迁补偿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其他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一般认定无效。而新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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