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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四川省地方财政中药材种植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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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四川省地方财政中药材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中药材生产经营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中药材”),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保险中药材为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含)以上,符

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投保时无病虫害,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中药材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

保的,不受种植规模限制);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第四条与中药材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单次事故成灾

标准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

单次事故成灾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不

含),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中药材的种植或管理人员的故意行

为、重大过失或违反通行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

限;

(六)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引进新品种;

(七)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中药材或改种其他非中

药材类作物发生损失的;

(二)超出保险中药材成熟期未及时采收造成的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中药材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中药材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

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地膜等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

超过20%(不含),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中药材移栽成活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

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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