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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苗木种植成本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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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苗木种植成本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投保明细表以及

附件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苗木种植企业或个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

(一)持有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对苗木的自主经营管理权。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苗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苗

木”):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政府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内;

(二)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权属清

晰;

(三)生长正常,密度合理,且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10%(含)

以上,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暴风、暴雨、冰雹、霜冻、暴雪、旱灾;

(三)暴发性、流行性病虫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

故意行为、管理不善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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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

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可有效防治的常规病虫害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

(八)保险苗木质量不佳、种植密度不合理或生长环境不适宜;

(九)出售或转移出坐落地址导致的保险标的死亡;

(十)被盗、他人破坏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一切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自然淘汰死亡的部分;

(三)保险期间开始前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七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

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标的的每棵保险金额根据苗木的再植成本(含整地、购苗、栽植、抚育费

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单一树种相同规格苗木的保险金额(元)=每棵保险金额(元/棵)×保险数量(棵)

总保险金额为各树种不同规格苗木保险金额的总和。

保险数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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