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考民诉经典总结54点(主客通用).docVIP

2023年法考民诉经典总结54点(主客通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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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民诉德式经典总结54点(主客通用)张进德

【讲义目录导引】

总结1:民事诉讼中的“公开”问题大全

总结2:一般地域管辖的三条主线

总结3:四个地域管辖的适用逻辑

总结4:三大诉讼中人民陪审员的适用

总结5:启动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方式大全:书面抑或口头?

总结6:三大诉讼法上的八个证据种类

总结7:不能作为定案根据OR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总结8:法院认定事实的路径

总结9:先破产后涉诉与先涉诉后破产的区分

总结10:XX文书不得适用XX送达

总结11:开庭与否的总结

总结12:原被告未到庭的处理方式

总结13:当事人死亡的程序处理

总结14:一审、二审、再审中的撤诉

总结15:法院裁判结论(判决、裁定、调解、决定)的救济问题大全总结16:民诉法是如何打通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

总结17:和解、调解、判决(裁决)之间的转化

总结18: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总结

总结19:一审、二审、再审如何对待管辖错误?

总结20:一审、二审、再审对待漏回避人员的态度

总结21: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反诉

总结22:一审、二审、再审的审理法院

总结23:三大重要的程序节点

总结24:易混淆的判决、裁定、决定

总结25:三大重点补正程序

总结26:和解、诉讼外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辨析

总结27:债法之债权人代位权理念在民诉法中的体现

总结28:当事人处分权与辩论权对法院裁判的约束力

总结29:被监禁当事人的管辖与送达

总结30:再审程序在哪一个环节才能执行中止OR撤销原判?

总结31: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前置程序

总结32: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程序竞合现象

总结33:非讼程序的共同属性

总结34:督促程序中的两个“起诉”

总结35:公示催告程序中的5个“二”

总结36:三费案件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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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37:离婚案件特殊诉讼程序大全

总结38:民事诉讼中的异议大全

总结39:民事诉讼之公告问题大全

总结40:民事诉讼之担保问题大全

总结41:一审、二审、再审对遗漏问题的处理

总结42:一审、二审、再审对新增问题的处理

总结4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举一反三

总结44:执行程序中的那些新诉

总结45:一些重要的执行承担

总结46:法院与仲裁的关系

总结47: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案件的管辖问题

总结48:仲裁协议效力基于另一方之默示的两个反转

总结49:约定多个法院的协议管辖VS约定多个仲裁机构的协议仲裁总结50: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概括转让

总结51:民诉法与仲裁法之当事人有权约定的重点事项

总结52:合意型仲裁的司法监督

总结53:申请再审的13点事由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6点事由总结54: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与外国裁判承认审查案件的共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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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1:民事诉讼中的“公开”问题大全

1.【庭审】法庭审理程序以公开为原则,下列案件是例外:(1)国秘隐私绝不开;(2)离婚商秘申不开。

2.【庭审中的质证】庭审中的质证环节,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涉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不公开质证)

3.【评议】评议程序必须不公开进行。

4.【宣判】宣判必须公开进行。

5.【文书】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应当公开,允许公众查阅;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文书则不予公开。

总结2:一般地域管辖的三条主线

1.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理】原被告平等的情况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

【原理】被告住所地虚置的情况

3.原告与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1)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原理】原告处于弱势,赋予原告选择权

【拓展】原被告平等,原告就被告——

(1)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原告就被告。

(2)双方都被监禁,原告就被告。

(3)双方都被注销户籍,原告就被告。

总结3:四个地域管辖的适用逻辑

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确定其地域管辖法院的基本路径是: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

辖→一般地域管辖。理论逻辑顺序在于:

(1)符合专属管辖的案件必须适用专属管辖,即使案情中存在协议管辖也是无效的。

(2)不符合专属管辖之规定的,才看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

(3)若无管辖协议或者虽有管辖协议但无效的,再看是否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系列规定。

(4)不符合特殊地域管辖之系列规定时,最后才看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但是,比专属管辖更牛X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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