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江西省商业性茶叶种植保险条款.pdfVIP

平安产险江西省商业性茶叶种植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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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江西省商业性茶叶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茶叶种植、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茶叶”): (一)投保茶树为经过国家审定或登记的合格品种,且在当地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二)种植面积在3 亩 (含)以上,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 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非采摘期保险茶树的死亡或采摘期保险茶叶的损 失,且死亡(损失)率达到 15% (含)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暴风、内涝、雪灾、雹灾、冻灾、地震; (二)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的恶意破坏;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 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 (六)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七)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茶叶种 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一切间接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茶叶种植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 灌溉成本,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出苗(苗齐)时起至收获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 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 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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