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合资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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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股东应于申请公司登记之前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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