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制度的三个嬗变及其在我国的实现.docxVIP

三权分立制度的三个嬗变及其在我国的实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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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度的三个嬗变及其在我国的实现 人大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制度,不是“三个政权分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政治原则。要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这一重大政治原则,既要从历史源头上弄清“三权分立”制度产生三百年来的历史嬗变,又要从西方国家的现实中,透析“三权分立”制度存在的三点制度弊端。与此同时,还要从我国人大制度建立半个多世纪的实践中,深刻把握人大制度的三点制度优势。 一 争取统治权的阶级 “三权分立”制度已有三百多年历史,在这三百多年中,最初提出该制度的资产阶级,已由当初争取统治权的无权阶级,嬗变为独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西方社会已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资产阶级阶级地位及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发生的上述变化,使得“三权分立”制度在其产生三百年后的今天,发生三点深刻的历史性嬗变。 二 “议行分离”思想,由资产阶级思 国家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缺一不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同,既首先表现在国体不同: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资产阶级专政;又同时表现在政体不同:我国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西方国家实行“议行分离”的“三权分立”制度。 在“议行分离”与“议行合一”两种建立国家政体的指导思想中,所谓“议”即代议机关(公民代表议事机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及作出决议;所谓“行”即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机关,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及作出的决议。“议行分离”思想,是由资产阶级思想家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议行合一”原则,是马克思在总结无产阶级专政的雏形———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时提出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pp.55、121) “议行分离”与“议行合一”的对立表现为:在“议行分离”制度下,代议机关与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机关,是互不领导、互相鼎立、互相监督的关系,代议机关权力仅仅局限于通过法案及决议,无权责成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机关,必须执行代议机关通过的法案及决议,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机关,有权否决和拒绝执行代议机关通过的法案及决议,从而在代议机关与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机关之间,出现议不付行、议行相悖、“议行分离”现象。 与此迥然不同,在“议行合一”制度下,代议机关与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代议机关在直接行使立法权的同时,又领导和监督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机关,必须执行代议机关通过的法律及决议。换言之,代议机关既直接行使立法权,又领导和监督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机关具体行使权力的活动,代议机关是马克思所说的“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国家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执行机关在执行各自权力的活动中,无权否决或拒绝执行代议机关通过的法律及决议,从而在代议机关的立法活动,与各权力直接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之间,实现议必付行、议行一致、“议行合一”。 三 从“议行合一”到“议行合一”:我国人大制度的优势决定了我国人大制度的运行机理 把按照“议行分离”原则建立的“三权分立”制度,与按照“议行合一”原则建立的我国人大制度,作比较分析就可看出,我国人大制度在运行中彰显三点制度优势。 四 “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与封建主阶级分离的权力组成和农村社会 国内少数盲目崇拜“三权分立”制度的人认为,虽然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我国人大制度具有能在全国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实现议必付行、议行一致、议行合一;国家各机关政令统一、工作协调一致、行政效率高;能使我国政府稳定执政等三方面制度优势,但是我国人大制度却存在着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功能发挥不充分的制度“软肋”。对持此模糊认识者,笔者需要指出以下两点:一方面我们应坦率承认,我国人大监督制度以往还存在不完善方面,人大监督功能以往有时发挥得还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到,新时期我国制定实施的1982年宪法,已对人大监督制度作出三点创新的发展完善,促使人大监督功能不断得到充分发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颁布实施4部宪法,同前3部宪法相比,新时期制定实施的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对人大制度的监督体制作出三点创新的重要发展完善: (一)“三权分立”的分权性质已发生嬗变。即由资产阶级与封建主阶级的阶级分权,嬗变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私有集团、不同党派间的权力分工。“三权分立”制度,是适应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集权专制制度、为资产阶级争得统治权的需要而产生的。封建君主集权专制制度以君主个人集权制为特征,“国为君所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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