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与科学发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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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与科学发展 科学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保护。只有在生态环境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才能建立快速的经济发展,才能称为科学发展。同时,要想使生态环境得到充分保护,则离不开环境立法的规制,只有在环境立法的强制下生态环境才能得到根本的保证。故此,科学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环境立法。实际上,科学发展客观上推动了环境立法的发展,反过来,环境立法从根本上为科学发展提供了保证。正是科学发展与环境立法这种叠加优势才能够确保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 一、 境立法的发展 实现科学发展与环境立法的双向互动首先要求科学发展推动环境立法的全面发展。通过科学发展来引领环境立法前进方向,在此基础上,把科学发展融入到环境立法之中,从而使环境立法全面满足科学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所提出的要求。具体而言: 1. 环境立法的根本原则是由法律体系的发展而产生 当前,中国面临着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巨大压力,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状况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而且不容忽视。故此,我国在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真正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基于此,科学发展作为发展模式的一次深刻变革,引领环境立法的方向。 科学发展理应成为环境立法的根本原则。实施科学发展这一目标意味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包括人类价值观的变革以及人类行为方式的变革。其中,以新价值观的形成为核心的环境意识的产生具有先导性作用,已经是实施科学发展战略的必要条件。伴随着世界经济快速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理论反思和实践探索而得出这种科学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实际上,科学发展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从而有利于整个人类生存发展的价值追求。因此,科学发展这种理念不仅应当成为现代各国完善环境法体系的长远目标,而且理应成为环境立法和环境法实施中必须具体体现的一项根本原则。 此外,科学发展为环境立法指明方向。环境立法是伴随着人类环境伦理价值观的进步而产生的,传统观念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对立,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发展,要么是限制增长;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的利益,而忽视或者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的利益。与此同时,科学发展强调生态伦理道德和生态价值观,将环境与发展,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进一步说,科学发展思想与以往各类环境保护思想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立足生态环境整体利益,深刻地反思当前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根源所在,从地球未来和人类发展全局的高度,确立了一条符合生态整体利益,也符合人类社会最大利益的发展道路,为当前乃至今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目前,环境立法方兴未艾。故此,在环境立法中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这符合全人类的根本利益。只有把科学发展的价值导向作用和环境立法的制度保证作用叠加起来,才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大效益。 2.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制度环境立法体系 在实现科学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立法提出了诸多基本要求。特别是伴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我们务必要把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立在环境保护之上,而最佳的路径可以说就是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科学发展与环境保护双向互动,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毋庸置疑,科学发展战略离不开环境法律基本理论、具体原则和制度规范的支撑,故此,科学发展对环境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环境立法理念上科学发展重塑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首要的就是要摒弃以当代人眼前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思想,确立尊重生态自然的立法精神,立足于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把可持续发展融入到环境立法之中,重新构建法律体系。此外,要将立法重心从“重污染防治”向“重环境保护”转变,从“预防为主”向“预防优先”转变,突出强调环境保护预防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再者,要改变环境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从而克服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和抽象化的弊端,同时,克服环境法律可操作性不足的缺陷。这样一来,就从法治层面形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从而保证科学发展的实现。 二是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客观的说,我国目前环境法律基本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其中存在着两个重要的缺陷:一是国家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政策没有被纳入环境体系之中,不能形成立法,难于发挥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和制裁权威;二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主要表现在行政法规,这与国外相当多的国家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律相比,立法层次较低,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力不足。因此,环境法律制度应当按照科学发展战略的要求不断完善。要明确环境法律制度的立法重点,把解决好自然资源产权虚置、生态环境责任虚置及其惩治环境污染严重企业等作为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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