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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 〔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平安
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
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那么,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上级有关制度、方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
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
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
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
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
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
和初次从轻、屡次从重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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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
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平
安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
平安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平安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
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 〔集团〕公司、
平安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平安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在 1小时内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
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平安分管领导可以
直接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煤监局
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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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
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
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消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
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死亡事故原那么上由下属煤矿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政府
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调查的,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重伤事故、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如斜坡跑车事故、大巷
运输事故、井下火灾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原那么
上由下属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亲自组织
调查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或由 〔集团〕公司委托下属煤矿
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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