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均田制到佃农制宋元私田地租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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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均田制到佃农制宋元私田地租制度 一、 宋政府对佃农制地租的态度 中国历史上封建生产关系所形成的基本租赁制度,基本上是自战国时期至中唐以前的主要租赁制度,主要是唐朝中期至清初的主要租赁制度。均田制的崩溃,则为其转捩点。 由于中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农民具有二重人身依赖关系,地租归地主,赋役归国家。租佃制下的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不限多少”,自战国以来已然。这与欧洲中世纪王权衰落,“农奴制”下的份地上的农奴之于领主,只有一重隶属关系,是大不相同的。 自中唐以来,“均田制”已成了历史上的名词。由于“田制不立,不抑兼幷”(《宋史·食货志》),宋元政府放任地主毫无限制地掠夺土地,使土地向地主手里大量集中,国有土地已不复成为制度了,只不过是私有土地制的补充形式而已。至此,国有土地制与私有土地制开始趋向合一,特权地主与普通地主开始趋向合流。这就有利于地主阶级内部关系的调整,以加强其对农民的阶级专政。以此为基础,宋元时代便逐渐形成了极端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叶水心文集》卷十五)。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皇权的扩大,远胜于唐。辽、金、元的军事部勒占领,分封,亦收权于中央,这就改变了五代割据混乱的局面,有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如果说,中国的封建地租关系,以中唐为转捩点,宋代则为这一转变的决定性阶段,并不因辽、金、元的入统,而改变其历史轨辙。 由于地权没有硬化,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冲击之下,促使土地流通加剧,所谓“多置庄田广买宅”,“几日能为宅中客”(《梁溪漫志》卷十《梵志诗》),就是说因地权转移频繁,纵有土地特权也不能永保。此后虽然有特权地主和普通地主之分,土地特权毕竟大大地削弱了。 随着土地的集中与个体农民的破产,大量人口被排挤离开土地,使劳动力过剩,一部分农民因缺乏乃至丧失土地,被迫沦为佃农乃至佃奴。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使个体农民经济日益独立化,加上“均贫富”运动的连续进行,阶级力量对比发生变化,相对削弱了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赖关系。所以,入宋以后,不止是私田,就是官田也采取了佃农制地租形态,这样,佃奴制地租形态就日益消声匿迹了。宋政府面对这一现实,便在法律上肯定了佃农制,否定了佃奴制。在宋代高度发展的封建社会的影响和带掣下,比佃奴制更加落后的辽、金、元的驱丁制地租剥削形式,也逐渐转变为佃农制了。 二、 南方定租制、分租制 佃农制代替了佃奴制,并不等于定租制也替代了分租制。唐代的地租形式是以分租制为主要法定形式,宋元时代仍未完全改变这种制度。大抵在南方,特别是江南地区,定租制已占主导地位;在北方,仍以分租制为主要形式。但是,不论定租制或分租制,地租的支付均主要为实物。佃农制和佃奴制均有行分租制和定租制的。不过,因两者对地主的人身依赖关系有强弱之分,所受剥削的轻重也不同。一般说来,佃奴比佃农所负担的赋役要重些。 (一) 佃农的生产资料 由于宋室不抑兼并,土地大量向地主手里集中,北宋时,佃农“佃人之田”者,“多于主户”(《直讲李先生集》卷二十八)。叶适说:“大抵得以税与役自通于官者不能三之一,三之二者为田主之佃户,有田者不自垦,而能垦者非其田。”(《文献通考》卷二《户口考》引)佃农与自耕农为三与一之比。佃农的队伍浩大,佃农制租佃形态取得了支配地位,成了普遍通行的制度。到了元代,更有进一步的发展。 大概自中唐以后,私有土地制已在国内占绝对优势。官田采取佃农制是以私田佃农制为基础的。官私田可以互相买卖,地租分配的形式,官田亦仿自私田,所谓“依民间自来体例,召客承佃。”(《宋会要辑稿》一二六册《食货》二之十五——十六)私田租额“公田因之”(《吴文正公文集》卷二十八)。所以,官私田的地租额相当。这又表明中国的地租制度已经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 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形式,决定地租分配中的地位和人身依赖关系的程度。而地租额的高低,与土地的好坏,亩产量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着的。因而,有分租制和定租制之别。 关于分租制的每亩地租率,根据宋辽金元的各家著录及方志的记载,最高租额为百分之九十,最低为百分之十,平均为百分之五十。分租制的地租分成,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一般说来,为双方各得亩产量的百分之五十。 行分租制的佃农的生产资料,在不同程度上,直接仰给于地主。王炎《双溪集》卷一《上林鄂州书》指出:“有牛具粮种者,主客四六分,得一斛一斗,无牛具粮种者,则又减一分也。”洪迈《容斋随笔》卷四《牛米》条也说:“吾乡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牛者,取其六,谓之牛米。”与上面的记载相同。 农民一般缺乏生产和生活资料,特别是缺乏土地,因而受到地主的抑勒。陈舜俞《都官集》卷二《厚生》:“奈之何民生之穷乎?千夫之乡,耕人之田者九百夫,耕牛稼器无所不赁于人。匹夫匹妇男女耦耕,力不百亩,以乐岁之收五之:田者取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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