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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港股借壳上市汇编 (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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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借壳上市规则
所谓借壳上市,即借壳方通过现金购买壳公司存量或增发的股份
或通过资产注入换取壳公司增发的股份等方式,最终取得壳公司控股
权的行为。
在香港借壳上市的操作不应触发“反收购规则”,否则会被联交
所要求按“新上市”(即等同于 IPO 的标准)来处理,这将会使借壳
上市无法进行(因无法满足上市条件)或导致成本过高(需按照招股
章程的标准进行披露),若是后者的情况,借壳方倒不如直接IPO。
一、《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6)条界定了“反收购行动”(注:从中
文语义角度上讲,也许命名为“反向收购行为”更贴切些)这一重要
概念:
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本交易
所的意見构成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
或者属于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而
该等交易或安排具有达致把拟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
避《上市规则》第八章所载有关新申请人规定的一种方法。“反收购
行动”通常指:
(a) 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一项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
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 及14.23 条合并计
算),而当上市发行人进行有关收购之同时,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
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
界定的)出现变动;或有关收购将导致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
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或
(b) 属以下情况的资产收购:在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
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24 个月内(有关控
制权变动并未有被视为反收购),上市发行人根据一项协议、安排或
谅解文件,向一名(或一组)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上述人士的联系
人)收购资产,而有关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以个别或总体而
言)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不论上市发行人是否已获豁免《收购守则》下的全面收购责任,
《上市规则》第14.06(6)条仍将适用。
二、联交所对第14.06(6)条的阐释
《上市规则》第14.06(6)条旨在防范规避新上市规定。根据《上
市规则》第14.06(6)条第一段,如联交所认为一项或一连串收购的意
图在于(i)使被收购的资产上市;且(ii)规避新上市规定,则此等收
购即属反收购行动。第 14.06(6)(a)及(b)条列举出对两种特定形式
的反收购行动的明确测试,但并不代表反收购行为只包括这两种形式。
联交所认为,凡实质上为借壳上市但不属上述(a)及(b)分段所述范围
的交易,也有可能被视为反收购行动。实务操作中,联交所也会在一
些“极端的个案”中适用反收购规则(见《2009 年上市委员会报告》)。
三、有关收购被认定为反收购行动的后果
《主板上市规则》第14.54 条规定:本交易所会将拟进行反收购行动
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经扩大后的集团或将被收购
的资产,均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 条的规定,而且经扩大后的
集团还须符合载于《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所有其他基本条件。
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
简目: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
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
(一)一般事项
(二)须予公布的交易
(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财务资料的披露
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
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
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
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
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
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
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
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 条-13.10 条】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
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 条所述情况下,
实时公布有关数据。指导性的原则是: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均
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
必须严守秘密。【第13.05 条】
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
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第13.09 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为发行人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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