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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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平衡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夫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规 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 利出台的相关说明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 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 《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依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 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 以外,承包人可以及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司法说明 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 法第286条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 (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 同法286条,认定建筑JL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 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约定条件未成就的,承包方依法享有系争工程的优先 受偿权。 三、理论分析 (一)理论分析前提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 一、司法说明出台的背景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说明,这个司法说明的 公布有何重要意义? 答:最高院做出这个司法说明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夫工工资供应司法保障。这既是一个经 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本《说明》主要是从法律上供应更 加明确、有力的保障。 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 ,对某些法律问题在详细适用上相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 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 息的起算时间等。 二、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强制性条款很多,为何只列举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性规范有六十多条,假如违反这些规 范都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会破坏建筑 市场的正常秩序。假如当事人违反了管理性强制规定应当受到行政惩罚,但是不影响 民事合同的效力。 从规范内容看,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公允竞争的规范 o《说明》第1条和第4条归类的五种情形属于保障质量的规范。 三、怎样理解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问:依据《说明》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假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 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否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 的处理原则? 答:《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 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别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 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复 原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依据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四、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问:依据《说明》第6条规定,可否认为垫资是合法的?这是否及以往法院对垫资 条款无效的处理原则相冲突?《说明》认定垫资有效是 出于什么考虑? 答:以前,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 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违反了原国家安排委员会、建设部和 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是否应 认定无效,有不同相识。 在司法说明起草过程中考虑到,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不承认垫资有效, 不利于爱护承包人的权益。二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国际建筑 市场是允许垫资的。三是依据《合同法》52条,必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以上考虑,确立了垫资合同有效的处理原则。 五、加强了对农夫工合法权益的爱护 问:《说明》第2 6条第2款规定是否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问题?作出这样 的规定是否会损害发包人利益? 答:《说明》第2 6条规定是为爱护农夫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因为建筑 业汲取了大量的农夫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很多农夫 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为了有利地爱护农夫工合法权益,《说明》第2 6条 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 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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