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九条规定和处罚安全生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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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九条规定和处罚 1、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有哪些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 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 (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 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 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 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 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2、目前,对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作了规定的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 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 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 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 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 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 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 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 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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