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入院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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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入院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接收对象、入院流程、各 类儿童的接收以及建档。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的规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MZ/T 167 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5〕159 号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 号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民发〔2019〕13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ren welfare institution 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 18 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 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4 基本要求 4.1 儿童入院时,应配备至少 2 名不同专业的人员接收,包括医务人员、社工等。 4.2 儿童福利机构的接收对象应符合《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63 号)的规定。 4.3 应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9〕130 号)的要求建立业务档案,一 人一档、动态管理。 5 接收对象 5.1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a)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b) 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c)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1 d) 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e) 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f) 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特困人员。 5.2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 童。 6 入院流程 资料 健康 手续 户籍 入院 建档 审核 检查 办理 办理 评估 7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7.1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 7.1.1 资料审核 儿童福利机构应收集并审核以下信息,登记保存: a) 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捡拾报案 证明应说明捡拾人信息、捡拾时间地点、捡拾过程、捡拾时儿童情况等; b) 移送者的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姓名、联系电话、证件复印件等; c) 出警记录单复印件; d) 检查儿童随身携带物品; 7.1.2 健康检查 a)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体格 检查、血常规、乙肝五项、艾滋病毒、梅毒等,并针对体征进行专项补充检查,确实无法 送医疗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b) 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 规定处理。 c) 医疗部门在儿童入院 24 小时内建立健康档案。 7.1.3 手续办理 a) 根据收集儿童资料,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见附录 A)和《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 院登记表(A 类)》(见附录 B); b) 接收儿童 15 个工作日内发布寻亲公告,寻亲公告应包括儿童照片、性别、大致年龄、捡拾 地、捡拾时间、随身携带物品说明、儿童身体情况等内容; c) 协助公安机关采集弃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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