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一本通.docx

2023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一本通.docx

  1. 1、本文档共19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注册安全工程师 一本通 《其他安全》 第1页 第1页 目 录 模块一 考试大纲一 1 模块二 考试大纲二 9 模块三 考试大纲三 17 模块四 考试大纲四 33 模块五 考试大纲五 36 模块六 考试大纲六 40 模块七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3 第一讲 火灾爆炸事故机理 43 第二讲 防火防爆要求 46 第三讲 消防器材 51 模块八 机械安全技术 54 第一讲 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54 第二讲 金属切削机床及砂轮机操作技术 55 第三讲 冲压剪切机械安全技术 57 第四讲 金属热加工技术 58 第五讲 安全人机工程 59 模块九 电气安全技术 65 第一讲 电气事故及危险 65 第二讲 触电防护技术 67 第三讲 电气防火防爆技术 74 第四讲 雷击和静电防护技术 78 第五讲 电气装置安全技术 80 模块十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84 第一讲 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84 第 第 2 页 第二讲 特种设备事故类型 86 第三讲 锅炉安全技术 90 第四讲 气瓶安全技术 93 第五讲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96 第六讲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 ……………………………………… 98 第 第 3 页 模块一考试大纲一 >D 大纲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和 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计划制定与执行;安全管理模式、要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案例分析。 考点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4 第4 页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 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 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二 ) 《

文档评论(0)

165720323137e8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