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第五章 幼儿园的法律地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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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二版)周小虎 主编21世纪学前教师教育系列教材总主编 朱家雄第五章幼儿园的法律地位了解幼儿园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掌握幼儿园的教育权利与义务。理解权利与权力的区别。理解法律地位的含义。了解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在实质与外在形式。理解幼儿园的法人地位与行政地位的差异。掌握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掌握幼儿园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及其特征。了解幼儿园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及其特征。本章学习目标幼儿园法律地位概述第一节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与特点(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在实质与外在形式法律地位是特定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法律人格的一种属性,是一种用法律语言确立在法律文本上的合法地位,也常常被称为 “合法身份”。具体来说共有四种含义:(1)地位、状态或者条件,社会地位。(2)个体与团体中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3)决定个体属于某类的权利、责任、能力和无能力。(4)本质上非临时性的也非当事方单纯意志所能终止的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第三方和国家有关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与特点(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在实质与外在形式幼儿园作为一种常见的主要的学前教育机构,它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法律主体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主要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在实质是其法律主体资格,等同于 “法律人格”。根据我国现行各种法律的规定,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的主要有两类:一是公民 (自然人),一是机构和组织 (法人)。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 “人”。立法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符合一定标准的幼儿园独立人格,以便其像自然人一样可以自由发挥决策与执行能力,更好地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行使诸如教育管理、教学开展等权利,并承担侵权所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最终实现特定的社会功能。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与特点(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在实质与外在形式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外在形式基于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五条,相对详尽地对非营利法人做出规定,例如非营利法人的定义、非营利法人的主要法律分类,等等。首先,《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非营利法人的定义表述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据权威机构专家的法律释义,成立非营利法人取决于两个关键条件:成立目的的非营利性和不分配利润。其次,《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列举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这四种现存主要类型。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与特点(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在实质与外在形式《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就真正明确了公立幼儿园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政策的影响,民办幼儿园曾一度兴起并发展迅猛。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幼儿园设立前,其举办者本身可以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者间选择。所以,民办幼儿园实际上分营利和非营利两种,营利的如早教机构,取得营利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其办学结余须全部用于办学。至此,基本上现存所有幼儿园,在理论上均可取得民法意义上的法人资格。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与特点(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在实质与外在形式综上,法律所规定的幼儿园法人地位是一种应然状态,并非实然状态。在现实中还普遍存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幼儿园,譬如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的小学附属幼儿园、村委会办幼儿园和个人办幼儿园。何况,幼儿园还以 “行政相对人”或 “授权行政主体”的法律身份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由 《宪法》和 《教育法》等规定。除了民事、行政两种法律身份外,幼儿园还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幼儿园在日常运行中会和国家发生财政拨款、园办产业的税收优惠等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和行政法律关系相类似的被管理与被监督的地位。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与特点(二)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1.公共性一、幼儿园法律地位的内涵与特点(二)幼儿园法律地位的特点2.公益性把教育机构规定为公益性机构,保证其育人宗旨,限制其广泛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是世界各国的惯例。《教育法》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幼儿园不能像企业那样去营利,不能用其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幼儿园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财产相分离,它的某些民事行为要受到禁止和限制。同时,法律在许多方面规定了对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如勤工俭学、学校用地、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图书资料等的进口等,体现了其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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