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docx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万慧达高级合伙人 黄 晖 2013 年 8 月 30 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 ——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 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 1 至 3 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 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 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新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本法所称商标的 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此外,新法将连续 3 年停止使用的情形单独加以规定,不适用“限期改正”的处理程序, 加强了对不使用商标的规制(第四十九条)。最后,新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3 年内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不给予赔 偿。 二、规范商标注册实体条件 ——细化驰名商标认定条件 新法从权利人的角度规定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三条)。 新法明 确了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程序,特别强调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第十四条)。新法还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 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十四条),违反者处 10 万元罚款(第五十三条)。 ——扩大商标注册范围 新法删除了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声音等标志可以注册的规定(第八条),相应增加了中国国歌、军歌不得注册的规定(第十条)。 ——明确显著性要求 新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增加了“其他”缺乏显著性标志不得注册的要求,使通用名称和叙述性标志成为缺乏显著性 的特例,逻辑更加严谨。同时,对于“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形,新法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撤销(第四十九条)。此外,新法还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的非显著部分(第五十 九条)。 三、优化商标注册程序 ——优化申请程序 新法优化了商标申请的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 商标”,同时允许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申请。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了审查意见书制度,即“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 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 出审查决定”,但修正和说明的具体范围和形式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调整异议程序 新法将相对理由的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绝对理由的异议主体仍然是“任何人”(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即使异议被商标局认定成立的,如果商评委改判,商标也会立即注册,异议人只能同样去寻求无效 宣告程序的救济(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新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 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

文档评论(0)

hao187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武汉豪锦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IP属地上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MA4F3KHG8Q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