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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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发展(一)西周建立之初面临的复杂局面 1. 商纣的残暴行为致使民怨沸腾,社会动荡,最终导致商朝灭亡。这种严酷的政治现实迫使刚刚夺取政权的西周统治者认真思考,谋求治理天下、实现长治久安之道。 2.周族原本是商统治下的一个诸侯国。如何以一个新兴的,同时也是相对落后的民族去统治一个疆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也更为深厚的大国,是摆在西周统治者面前的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 3.在西周建立之初,商汤反夏、武王灭商的理论根据何在也是他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有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汤武革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二) 法律思想1.以德配天 作为奉上天之命来统治万民的人间君主,应该“敬德”、“明德”、“以德配天”,才能真正保有天命,并得到上天的保佑和庇护,从而使国祚绵长。 “德”包括: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上天与祖宗的教诲,约束自己的欲望和行为,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中国历史上,“以德配天”理论的提出,是政治理论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2.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 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民众服从。“亲亲” 、 “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关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亲疏远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秩序。 其核心是“孝”。 所谓“尊尊”是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的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其核心是“忠”。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创造了一种特殊的“礼治”社会,形成了中国早期的“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在西汉以后,这一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二、主要法律(一)周王及诸侯、卿大夫发布的命令 《康诰》 、 《酒诰》 、 《大诰》、《召诰》、 《费誓》 (二) “遗训”及“殷彝” 所谓“遗训”指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殷彝”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 (三) “周礼” 所谓“周礼”是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建国以后的实践经验,同时继承了夏、商两代的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即“周因于殷礼,所损益”,经过系统地厘订、补充、制定,发展而成的。 周礼渗透到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稳定政治局势,维护社会秩序,调整人们相互关系,指导君臣黎庶,各阶级各等级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是西周重要的法律渊源。(四)“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周朝的刑书,包括两种含义: 一是指周朝刑书九篇,据清人沈家本引《逸周书》“太史策刑书九篇”,故名九刑。其篇目早已散失。 反逆、匿贼、盗窃、奸诈、窝赃、受贿都是重大的犯罪,必须严惩,决不宽免。二是指九种刑名。 《汉书·刑法志》注曰:周刑“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扑”。 “正刑五”即沿用夏商之五刑:墨、劓、非、官、大辟。(五) “吕刑” 第五代周穆王时,开始出现了“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扼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训夏赎刑,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作之刑也称“甫刑”。 《吕刑》将五刑科条由原来的2500条,改为3000条,其中轻刑墨、劓增加,重罪宫刑、大辟减少,总的规定是宽缓从轻。 五刑均可以金赎罪,扩大了赎刑的范围,规定了赎罪的金额。 对刑事政策和诉讼制度也作了重要的补充。 从《尚书·吕刑》反映的情况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律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西周立法活动,表现出礼与刑的关系密切,目的一致,时而为一,礼刑一体,时而为二,礼刑各施为治,或分或合,由统治阶级因人、因时、因事而异。三、法律主要内容(一) 刑事法规1 .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敬德保民” 它的实质是以德教为主,刑罚为辅,先礼后刑,先德后罚,先教后杀,德刑并用,怀柔与镇压兼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作用。2 .主要罪名违抗王命罪暴乱罪变革制度罪变礼易乐罪不孝不友罪放弑其君罪抢掠财物、劫杀人命罪群饮罪盗窃罪和拐骗奴隶罪违背盟誓罪失农罪3 .刑法适用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西周时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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