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历年真题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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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6 (本题20 分) 高某系A 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 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 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 A 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 运输证为由,依据 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 的 《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 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 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 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 收、罚款等处罚。 A 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 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 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 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 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 (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 《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2010-4-7 (本题25 分) 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 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 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 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 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 “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近 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 (2009)》披露,“在 2009 年 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 的案件达 43280 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 35.91%。” 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 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 【问题】 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2.字数不少于 500 字。 2011-4-6 (本题22 分) 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 1 万吨。 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 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 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 1 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 处以 30 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 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 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 年 10 月 8 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 个月后,张某 被批捕。 2011 年 4 月 1 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 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 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 《国 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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