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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80.01
CCS P 66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2159—2023
公路旅游交通标志设计指南
2023-08-28 发布 2023-10-01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2159
DB63/T 2159—2023
DB63/T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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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目 次
前言 Ⅱ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标志类型 1
总则 2
标志版面 3
标志材料与结构 3
附录 A(资料性)旅游交通标志版面示例 4
索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青海省交通运输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渭宁、刘振伟、张连吉、文宏宇、岳钢、岳尕朝、陈志远、李尚霖、袁旭阳、周广振、马生东。
本文件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监督实施。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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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游交通标志设计指南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公路旅游交通标志设计的术语和定义、标志类型、总则、标志版面、材料与结构等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公路沿线旅游交通标志的设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T 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JTG 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景区
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
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景区。
[来源:GB/T 31383—2015]
3.2
旅游交通标志
设置在公路沿线,为游客提供旅游景区名称、方向、距离等信息的交通标志。
标志类型
按照版面形式、标志功能进行分类,见表 1。
表1 旅游交通标志类型
序号
分类类别
标志类型
主要特征
1
按版面形式分类
专用旅游交通标志
显示的信息全部为旅游景区服务的交通标志
嵌入式旅游交通标志
显示的信息除为旅游景区服务外,尚包括为其他交通目的服务信息的交通标志
2
按标志功能分类
旅游指引标志
提供旅游景区的名称、前往旅游景区的方向或距离等信息。
旅游符号标志
主要提供旅游项目类别、具代表性的符号及前往各旅游景点的指引
总则
一般原则
旅游交通标志的设置宜与指路标志相协调,且不影响指路标志的设置和视认。
专用旅游标志单独设置时,宜与指路标志保持一定距离,保证指路信息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同一处标志有多个旅游景区需要指引时,可选择在同一个标志结构上设置多块版面旅游景区标识,或在同一版面上设置不超过 3 个旅游景区的信息标识。
条件受限时,旅游景区信息宜与其它指路信息合并设置,可采用嵌入式旅游交通标志。
GB 5768.2 规定了旅游符号标志的设置要求,宜按规定执行。
设置原则
高速公路沿线可直接到达A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宜设置旅游指引标志,一般道路沿线 A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可设置旅游指引标志。
高速公路旅游交通标志的设置需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直接到达旅游景区的高速公路标志设置:
互通前宜设置旅游景区出口标志和旅游景区出口预告标志;
互通前后 50 km 范围内的主线合适位置宜设置 1~2 组旅游景区方向距离标志;
互通前后 50 km 范围内有枢纽互通时,可在枢纽互通交通转换时设置旅游景区出口标志和旅游景区出口预告标志。
旅游景区出口标志和旅游景区出口预告标志:
宜采用专用旅游交通标志,设置位置受限时可采用嵌入式旅游交通标志;
宜设置在互通前基准点前方 200 m 合适位置;
旅游景区出口预告标志宜设置在互通前基准点前方 1.5 km 合适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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