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思想在秦汉时期的演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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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思想在秦汉时期的演变 伦理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儒家伦理思想在初创阶段并未受到统治者重视, 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 儒家思想融摄其它学派思想内容, 使得自身更加适合社会和政治的需要, 从而在传统社会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发挥了深刻的影响力。在儒家伦理思想的影响下, 社会道德受到特别的强调, 伦理道德的约束性逐渐超越了舆论的层次, 走向了法律化, 并最终导致了传统法律伦理道德化特征的形成。 一、 “三纲”学说的形成 从思想发展的本质性转换过程来考察, 儒家伦理思想历经的最深刻变化是在秦汉之际。在此阶段, 儒家伦理思想完成了由先秦的宗法伦理、家庭伦理向汉代政治伦理的转变。 先秦时期是儒家伦理的创立阶段。孔子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周公, 在继承西周以来的思想文化基础上, 提出了一个以仁、礼为核心, 包括孝悌、忠恕、智、勇、信、义等内容的道德范畴体系, 初步建立起儒家的伦理学说。孟子加以继承和发展, 一是进一步把道德作为人的本质特性, 从人兽之别的角度完整地提出了五伦的思想:“人之有道也, 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 则近于禽兽, 圣人忧之, 使契为司徒, 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二是提出性善说, 指出仁、义、礼、智四德“根于心”, 是人本心所固有而非外界所加。先秦儒家伦理重视家庭人伦和家族伦理关系, 主要是一种宗法伦理、家庭伦理, 初步显示出政治伦理的色彩。 至汉代, 儒家伦理思想发展成了系统的“三纲”学说。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伦理思想, 而又大力改造之, 以阴阳神学论证“三纲”的先天合法性。在他看来, 阳尊阴卑, 阳贵阴贱, 属于“阳”的君、父、夫居主导地位, 而属于“阴”的臣、子、妇则处于从属地位。这种关系是“天意”的体现, 所谓“王道之三纲, 可求于天”。东汉章帝曾开儒学大会, 统一儒家学说, 形成《白虎通义》, 其特征之一就是将“三纲”法典化, 以“谶纬”神学论证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封建统治的永恒性:“三纲法天地人, ……君臣法天, 取象日月曲伸, 归功天也。父子法地, 取象五行, 转相生也。夫妇法人, 取象六合阴阳, 有施化端也。”“‘子顺父、妻顺夫、臣顺君’何法?法地顺天也。”天尊地卑, 阳尊阴卑, 所以“三纲”中的尊卑关系是天经地义的。 先秦儒家伦理向汉代儒家伦理转变的中间环节是荀子和韩非。在“百家争鸣”时代, 各学派在彰显了自己学说优点的同时, 也暴露了自身的不足, 完善自身学说的需要促使诸家走向相互融摄, 而战国末期地缘政治上的统一更推动了这一趋势的发展, 荀子便是学术融合的一个突出代表。在儒法融合过程中, 法家绝对尊君的思想渗入到儒家思想中, 是导致“三纲”学说形成的关键。先秦儒家认为只有用体现尊卑等级秩序的“礼”来处理五伦关系, 才能治理好国家, 但其尊君主张是从“尊尊君为首”的宗法伦理等级原则出发的, 并以道德为前提, 有一定的相对性。孔子提出“臣事君以忠”, 但同时要求“君使臣以礼”;孟子更进一步主张放伐暴君。而融合儒法以自成思想体系的荀子则提出“以礼待君, 忠顺而不懈”, 将顺与忠并提, 突出了臣对君的服从。作为荀子学生的法家韩非进一步将包含着尊卑思想的五伦关系引向树立君、父、夫绝对权力的方向, 终将其归纳为:“臣事君, 子事父, 妇事夫, 三者顺则天下治, 三者逆则天下乱, 此天下之常道也。”法家主张绝对的忠、孝, 反对原始儒家的相对忠君说, 认为无论为君为父者的道德如何, 都不能犯上作乱, “人主虽不肖, 臣不敢侵也”。对于为儒家所大加颂扬的尧、舜、汤、武, 韩非则深为不屑, 因为“尧为人君而君其臣, 舜为人臣而臣其君;汤、武为人臣而弑其君, 刑其尸”, 不管这些行为是在多么充分的理由下做出的, 都是不忠不孝之举, 是天下祸乱的根源;即是忠臣就应当“不危其主”, 即是孝子就应当“不非其亲”。韩非的忠孝思想是先秦儒家五伦思想发展为汉代“三纲”思想的重要转折点。 二、 法律变革的原因 经过融合改造的儒家伦理思想更加适应社会和政治的需要, 自西汉中期以后, 开始不断对法律的各个领域产生影响, 成为后世法律变革中最重要的因素。 1. 目的、动机、伦理的内在统一 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始于司法领域。汉初之法袭自秦律, 完全为法家性质, 不合儒家的伦理观念。自西汉中期起, 儒家的思想和价值观开始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发挥积极有力的直接干预作用, 以经注律的法律解释活动、引经决狱的司法现象蔚然兴起, 拉开了以礼入律、儒法融合的序幕。 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原心定罪”, 是一种非罪刑法定主义的主张, 反对只注重结果而不重视行为人的动机, 其特点是联系作案者的思想动机, 用儒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罪定刑的理论根据, 并按照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春秋》之听狱也,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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