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父母子女关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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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家庭关系;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五)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节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三)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婚生推定原则 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 有三种原则与方法: 1、受胎说。 2、出生说。 3、混合说。 1)以出生说为原则,以受胎说为补充。 (我国) 2)以受胎说为原则,以出生说为补充。;(四)婚生推定的否认;婚生推定的限制;二、无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1.自愿认领,是指生父主动确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通常为生父的单方行为,无须得到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的同意。 自愿认领可分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认领(公证)和以默示的抚养事实认领。 2.强制认领 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的前提,必须是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亲子血缘关系。法律要求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强制认领的事实和原因 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效力是相同的。认领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认领溯及出生时发生效力,认领的效力还及于认领后子女的称姓,以及生父对生母在妊娠、生育等费用方面的补偿责任等。;(三)我国应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 我国应以血缘主义为立法原则,同时兼顾认领主义之方法。 以认领制度作为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父亲身份的证明方法。 以准正制度作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的法律途径。 (四)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尚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一般因生父母结婚而视为婚生子女;需注意的问题;第三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人工生育子女;(三)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二、 人工生育子女;(二)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AIH);(三)异质人工体内授精(AID)子女 1、夫妻双方同意实施体内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 2、未经母之夫同意而实施体内人工授精子女 的法律地位。 3、AID子女与捐精者的关系。 案例8;第四节亲权;二、共同亲权原则;三、亲权的内容;四、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3.亲权因移转而丧失 亲权移转是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宣告,由亲权人移转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构行使。亲权移转后,原亲权人丧失亲权,由受移转人取得亲权或监护权。例如,父母将其未成年子女送养他人后,亲权发生移转。 但是,未成年子女被寄养时,其亲权仍由父母行使。父母有委托授权的,也可由第三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亲权人行使亲权 (二)亲权的恢复 亲权的恢复,是指丧失亲权的人在法定条件下重新获得亲权。恢复亲权以丧失亲权的原因已消灭为必要条件。 (三)亲权的消灭 亲权的消灭,是指基于法定的事由致使亲权无须履行或无法履行,从而使亲权归于消灭;亲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二、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1.原告孙某某(女)与被告汤某(男)于 1992年元月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育女儿汤某某。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孙某某便于2008年3月离家出走与汤某分居生活。孙某某离家后,女儿汤某某即到外面打临工,靠自己挣钱和亲友的接济勉强维持生活。2009年4月,孙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汤某表示同意离婚,在诉讼中,由于女儿汤某某要求自己一人独立生活,不要父母抚养,故孙某某、汤某均以女儿主动放弃被抚养权为由,要求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 2.张林(原名刘强)的父母于1996年离婚,刘强随其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刘亚龙每月给付抚养费70元。1998年10月, 刘强母亲下岗,原本就不宽裕的母子更是雪上加霜。无奈,刘强起诉父亲刘亚龙每月增加抚养费数额50元。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其父也不富裕。经法院调解,抚养费增加到每月 100元。随着刘强年龄的增长,其父亲每月给付的100元抚 养费,已不能满足刘强现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的支出。为此,刘强和母亲多次与父亲协商要求增加抚养费,但遭到父亲的拒绝。2002年,刘强母亲改嫁,与丧偶的张金琨结 婚。张金琨带有一个女儿,按当地习惯母亲将刘强改姓继父姓氏,改名张林。刘强父亲得知后十分气愤,便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张林多次向其父讨要,父亲说:你不是改姓名了吗,找你爹要去。我不能抚养外姓的孩子。无奈的张林只好起诉,其父刘亚龙辩称,现在前妻与他人结婚后,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随继父,因此,他不愿继续给付抚养费,除非孩子改回原姓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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