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的公娼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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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的公娼制度研究 一、我国娼妓制度的历史考察 在我国,关于娼妓有确实文字记载的可追溯到夏朝。当时的贵族已开始蓄养妓女称之为“女乐”。“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晨噪于端门,乐闻于三野”,“女乐”除了供主人玩乐之外,还需陪客人,且可作为礼物送人,诸侯之间,经常一送就是几十个。在春秋战国时,楚庄王“淫于声色,左手拥秦姬,右手抱越女”;齐景公当政“左为倡,右为优”;魏王饮宴时有“楚姬舞于前,吴姝歌于后,越女鼓瑟于左,秦娥泛筝于右”。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把从六国掠来的宫人女乐据为己有,共达“数巨万人,钟鼓之乐、流漫无穷”。 这只是妓女的雏形。正式设立娼妓制度的是春秋时齐桓公的大臣管仲,他曾设“女闾七百”。 《战国策·东周策》有云:“齐桓公宫女中女市七,女闾七百,国人非之”。这里的“闾”是巷口的门,“女闾七百”就是说这条街上住着700 家(户)妓女,用当今的话说有700 个妓馆门面。清代的褚学稼在《坚瓠续集》卷中说:“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此即教坊花粉钱之治也”。时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为繁荣江南经济发布驰娼令,“欲兴商业,效管仲之设女闾也”[1]后世学者王书奴更是直言不讳地说:“齐国管仲设女闾三百,中国便有了娼妓。”[2](P1) 中国古代的妓女,她们就像市场上供交易和收藏的物品,可以随意地买卖和随意地被虐杀,这是男权至上社会里妇人的悲哀。在这些类似商品的妇女中,由于她们的出身不同、素质不同、服务对象也不同,因而她们在古代中国的娼妓业中也分成三六九等。她们大致上可分为以下几种:其一是宫妓。宫妓是指被蓄养于深宫,为帝王提供性服务的女子。她们往往数以万计,包括一些没有什么名份的宫女与大批歌舞伎。她们由宫廷供给衣食,生活条件很优裕,也都有向皇帝献身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宫中美女如云,能得到皇上“恩宠”的机会却很少。其二是官妓。官妓与宫妓都属于国家、政府所有,但区别于服务对象的不同。宫妓只为皇帝及其家属服务,而官妓则为各级官吏所占有。对于官妓,官员们可以共享,也可以做人情,或命官妓招待某个过境官员以侍寝,或给某个朋友狎玩。这是官妓的义务,她们只能随人支配,不得拒绝,也不得收费。其三是营妓。营妓类似官妓,但她们是对兵将提供性服务的,她们的身体属于兵将们“公有”,兵将们可以任意召唤。但是,其中的佼佼者在一定时期内也可能被将帅所独占,成为变相的姬妾。有的历史专家认为军妓最早可追溯到汉代:“古来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侍候军士之无妻室者”。其四是家妓。家妓属于官宦、豪富的家庭,只为主人及其家属服务,属于私人所有,而不像官妓、营妓是“公有”的。家妓最早见于史籍记载的是公元前562 年晋悼公赐给魏绛的8 名女乐。西汉、东汉、三国时期,贵族、官僚蓄养家妓已蔚然成风。到了魏晋南北朝及隋唐时,家妓的发展进入兴盛时期,有些大贵族、大官僚蓄家妓成百上千,其规模几乎可与宫廷女乐媲美。其五是私妓。所谓“私妓”,一是指相对于官妓而言,由私人自发经营的妓馆;二是指在城市妓院出卖肉体的妇女。这种私妓不属于少数官僚、贵族、地主所有,不对某一特殊阶层提供性服务,而是面对社会上所有男子,主要不以歌舞技艺来博取男子的欢心,而只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娼妓。其六是歌舞伎。宫妓、官妓、营妓、家妓都是以服务对象来区分的。若以妓女的行业来分,则又可以出现歌舞伎这一类型。与单纯卖身、供男子发泄性欲的妓女不同,歌舞伎要经过较严格的艺术训练,掌握歌舞技艺,为主人提供声色服务。当然,有时也要提供性服务。 纵观我国的娼妓发展史,娼妓经历了“御用”“官用”“军用”“民用”这四个发展阶段。最早的“御用娼妓阶段”可追溯到夏朝“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晨噪于端门,乐闻于三野”。那时的娼妓只有国王才能“宠幸”,而现在的娼妓早已是非常普遍的“民用化”了。据考察,管子所处的时代正是娼妓的“御用”和“官用”阶段。但是管子所创设的这个关于娼妓的制度却向社会中的富者开放,可以说是打破了我国娼妓发展史的“传统”,也可以说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娼妓制度。就此制度本身而言,它是由国家设立、经营的,带有明显的“国营性质”,但是这些妓院却向社会中的有钱人开放,带有明显的“民用性质”。故而,台湾的国学大师南怀瑾先生在一番考察之后说:“(管仲)大胆开创了公娼制度。”[3](P139)笔者也因此将管子创设的这种娼妓制度称之为“公娼制度”。另外,笔者认为管子的公娼制度是出于国家的利益考虑才设立的妓院。如果从管子个人的角度出发,可以说管子是完全凭着一颗“上勤王事下安黎民”的公心,从而创设了娼妓制度。故而,应当将此制度定名为“公娼制度”。 二、公娼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 春秋时期,王室式微,无力控制诸侯,导致诸侯蜂起争雄。社会稳定平衡的局面在强凌弱、众暴寡的纷争中被打破。旷日持久的战争使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与礼仪规范荡然无存。此时的齐国,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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